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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九條修正總說明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一百零一年九月十四日訂定發布,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六年七月五日修正發布。現行第九條第一項第八款有關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不得為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專(兼)任相關專業人員之規定,考量精神疾病痊癒與否於實務認定有其困難,且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消除對身心障礙者之歧視性文字,並為保障是類人員就業權益,爰參照行政院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審查教師法修正草案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之教師法修正草案,其中第十四條業已刪除現行第一項第七款所定「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之政策方向,修正本辦法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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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十條修正總說明(108.05.08 修正)》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於七十六年八月十四日訂定發布,歷經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二日修正發布。

基於目前特殊教育學校招收之身心障礙學生障礙程度日趨嚴重,特殊教育學校每班應置教師助理員,另為促進與維護身心障礙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並健全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工作,修正特殊教育學校輔導人力配置,爰修正本標準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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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3936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42647 條條文;增訂第 28-1 條條文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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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原: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1903290195.aspx

 

立法院院會29日三讀通過修正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以利提升各級學校辦理特教教學品質,通過條文包括修正高中以下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評鑑週期,由「每3年」修正為「每4年」辦理一次,或依學校評鑑週期併同辦理。中央社記者范正祥攝 10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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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特教育學校學生正向行為支持及介入處理原則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7月25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50075582號函

本原則自105.8.1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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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M-5相較於DSM-4之變革:自閉症類群障礙

(賴孟泉)(兒童青少年精神疾病類別工作小組,台大醫院精神部)


1. 名稱由廣泛性發展障礙 ( Pervasive developmental disorder) 改變為自閉症類群障礙 (Autism spectrum disorder, ASD),一方面反映整個DSM-5強調層面式 (dimensional) 的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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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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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政府組織改造,今年元旦起,包括青輔會、體委會的部分業務都併進教育部,教育部調整為三個署、八個司、六個處、以及十一個附屬機關和一個行政法人。

    

    教育部組織改造,將整併行政院體委會及青輔會部分業務,整合全國教育、體育、青輔的工作,成立「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體育署」及「青年發展署」等三個三級機關,教育部秘書室科長張靜瑩說:「未來我們會推動十二年國教,所以特別成立了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整併了體委會的部份,就設立了體育署;青輔會的部份就成立了青年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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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12月3日

 

 

主持修訂小組的是 匹茲堡大學精神病學教授卡佛(David Kupfer)。 他說,修訂的目的不在於擴大精神疾病的適用範圍, 而是要確保罹患精神病的兒童與成人可以獲得精確的診斷, 以便給予最適當的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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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中程施政計畫(102至105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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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102-01-23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1244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14、23、24、30、33、45  條條文;並增訂第 30-1 
條條文


第 3 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
           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腦性麻痺。
           七、身體病弱。
           八、情緒行為障礙。
           九、學習障礙。
           十、多重障礙。
           十一、自閉症。
           十二、發展遲緩。
           十三、其他障礙。

第 14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應設置專責單位,依實際需
           要遴聘及進用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
           學生助理人員。
           前項專責單位之設置與人員之遴聘、進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第 23 條   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
           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
           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第 24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等支援
           服務,並適用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
           學生。
           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
           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
           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
           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
           前二項之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0 條   政府應實施身心障礙成人教育,並鼓勵身心障礙者參與終身學習活動;其
           辦理機關、方式、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0-1 條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發展,應訂定特殊教育方案
           實施,並得設置專責單位及專責人員,依實際需要遴聘及進用相關專責人
           員;其專責單位之職責、設置與人員編制、進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等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教育,應符合學生需求,訂定個別化支持計畫,
           協助學生學習及發展;訂定時應邀請相關教學人員、身心障礙學生或家長
           參與。

第 33 條   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
           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教育輔助器材。
           二、適性教材。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復健服務。
           五、家庭支持服務。
           六、校園無障礙環境。
           七、其他支持服務。
           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前項
           第一款至第五款服務。
           前二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
           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
           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第一項、第四項之服務。

第 45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
           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其組成
           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得成立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或家長代表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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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事件處理迷思(100年10月14日)
  ●性別平等教育
文/段傳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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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66451  號令增訂第 6-1 條條文

 

第 6-1 條  特殊教育學校校長應持有學校所設最高教育階段教師證書及具備特殊教育之專業知能,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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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邀您觀賞免費影片-遙遠星球的孩子
新北市教師會推薦影片:遙遠星球的孩子(紀錄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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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學年度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計畫
100年9月9日教中(一)字第1000526200號

壹、依據: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法規。

貳、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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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生入普通班 可減少班級人數

 中央社| 2011-08-10 | 資料來源:台灣立報

【台北訊】國中小學若有身心礙障學生就讀普通班,主管機關可評估學生的障礙程度,提供人力資源或其他服務協助,若認為教師教學負荷過重,可減少班級人數1到3名。

教育部特殊教育小組表示,各縣市對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各自訂有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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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建構無礙的特教資源服務

試題演練:

D3. 有關桃園縣的特教中心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桃園國中是特殊教育中心學校中唯一的國中(B)身心障礙巡迴輔導中心設在東門國小(C)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是中山國小(D)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是興南國中100桃縣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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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二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00162704 令訂定發布
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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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蘇建銘小檔案

出生年:民國51年次
失明年紀:26歲
失明原因:車禍
目前視力:全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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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視障學生的活教材!」憑1張啟明學校高等按摩科的高中畢業證書,一路克服萬難苦讀留美成為全台第一位視障特教博士,台南大學視障教育重建中心主任林慶仁不向命運低頭的故事,不僅鼓勵所有視障生勇敢逐夢,更榮獲內政部身障楷模金鷹獎。人生無常,什麼事都可能發生。就讀台中一中2年級的林慶仁,視神經突然迅速萎縮,短短3個月視力只剩0.07。當時,因個頭小坐第一排的他,連黑板上的大字也看不到,被迫休學治療。

     休學 苦讀考上彰師大

     2年期間,父母帶著他到處求醫,幾乎試遍了各種中西醫療法,但因效果十分有限,讓原本期待他念醫科的雙親,不得不安排他跟隨姊姊到工廠打工,一度以為人生就這樣了。

     不過,拒絕向命運妥協的林慶仁,無意間從廣播聽到啟明學校的招生資訊後,毅然向父母要求繼續升學。原本無法接受孩子在「青瞑學校念書」的雙親,在他的堅持下,最後終於點頭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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