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特教時事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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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脊髓性肌肉萎縮症SMA基因檢測

【檢查項目說明】

 根據統計,脊髓性肌肉萎縮症帶原率約為3%,在國內僅次於海洋性貧血

 為第二常見的遺傳疾病。該項檢驗相當簡單,只需抽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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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國失能者運動(Disabled Sports U.S. 簡稱DSUS)

       美國失能者運動係1967年由越南退伍傷殘軍人所成立,1972年時稱為國家截肢滑雪人協會(National Amputee Skiers Association),後來該協會的服務不限於滑雪者,改稱為國家行動不便運動者協會(National Inconvenienced Sportsman’s Association),1976年再變更名為國家殘障運動休閒協會(National Handicapped Sports and Recreation Association),到1992年再改為國家殘障運動(National Handicapped Sports),1994年10月正名為美國失能者運動(Disabled Sports U.S.)迄今不變,據執行長Kirk Bauer的說明,此一改名的理由如下:

(一)Disabled較Handicapped為中性,大家較易接受。

(二)使用U.S.A的字眼,比National更為廣泛,可和全球性的比賽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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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尤塞氏綜合症 早期診斷與介入策略(98年12月21日)

文/林桂如

  本屆聽奧柔道銅牌得主的喬納爾(CyrilJonard),患有尤塞氏綜合症(Usher Syndrome),出生時聽力即受損,青少年時期視力逐步退化,目前已接近全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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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特殊教育法新修正重點,勢將逐步形成我國特殊教育新政策,影響我國可預見的未來十數年特殊教育優質化與精緻發展,

茲分項列述如下:

(一)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評量「專業化」、鑑定程序「標準化」

(二)各級特殊教育諮詢會「決策化」、鑑輔會功能「專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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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以下的簡報可以很清楚地了解到智能障礙、學習障礙、視覺障礙、肢體障礙、聽覺障礙及嚴重情緒障礙的特徵與行為。

自閉症.ppt

肢體障礙.ppt

情緒障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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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動症用藥 不應被汙名化(99年1月24日)

文/高淑芬醫師(臺大醫院精神醫學部主任)

  前不久,發生安親班老師私自給予學童非經醫師處方的藥物,經由多家媒體不適當的以聳動不實的標題和內容轉移焦點,使「注意力不足過動症」(以下簡稱「過動症」或「ADHD」)學童藥物治療被汙名化,將衛生署核准治療過動症的管制藥品(利他能),與「毒品」、「古柯鹼」等字眼畫上等號,造成學童、家長及老師的疑慮與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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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重點如下:

1. 第三條第第一項第七款,「嚴重情緒障礙」改為「情緒行為障礙」,因為原條文無法涵蓋ADHD(是注意力缺陷過動症候群,俗稱過動兒),且學童也可能有情緒問題或行為問題或兩者皆有的問題。情緒行為障礙即可全部涵蓋。

2. 第九條教育經費預算規定修正:中央政府特殊教育預算未來將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預算4.5%(但不排除身心障礙子女教育補助費)。原規定3%,但加計身心障礙子女教育補助費之後,目前已達4.2%。

 3. 第十四條:各學校將來可以有增設特殊教育行政人員的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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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du.tw/files/site_content/EDU01/教育施政理念與政策_(網頁版).pdf


教育施政理念與政策
吳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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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修正「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80207301C 號令
修正發布第 9、12、15 條條文;除第 9 條及第 12 條施行日期由教育部另定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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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修正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公布/施行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法規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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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日 早上10:00於立法院202會議室

教育部次長吳財順及特殊教育小組執行秘書林坤燦.在立法委員蔣乃辛安排下與台北縣市藝術才能班家長代表展開藝術才能班成班問題的協調與說明.

 教育部明確表示: 國民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制度更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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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才能班 變相拚升學

台灣立報 更新日期:2009/11/13 00:17  

【記者李育真台北報導】日前特殊教育法修訂通過,要求教育部須在半年內釐清「藝術才能班」及「資優藝術才能班」的差異,教育部特教小組執行祕書林坤燦表示,如果只是一般的藝術才能班,不必分散教學。全國家長聯盟抨擊,不該讓「掛羊頭賣狗肉」的「藝術才能班」合法化,否則常態編班的理想將名存實亡。

 

特教法修訂通過後,規定國民教育階段的資賦優異教育,將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等3個方式辦理。林坤燦表示,教育部將在近期內,重新修訂藝術才能班的設立標準,重新界定藝術才能班及資優藝術才能班的不同,如果只是一般的藝術才能班,就不必分散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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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學前身心障礙幼兒接受適性特殊教育,落實特殊教育延伸至3歲政策,符應及早入學與及早教育之理念。

 

教育部將自98學年度(98年8月1日)起針對4足歲以上未滿5足歲(93年9月2日至94年9月1日出生)經鑑輔會安置就讀於公私立幼托園所(機構)的身心障礙幼兒,提高其教育補助費用,以滿足身心障礙幼兒就學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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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特殊教育法

新舊法對照可參考本檔案  新舊特教法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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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發布消息表示:立法院於10月23日召開第7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三讀通過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本次修法為繼民國86年以來歷經12年最大幅度之修正,其條文由原來33條增加至51條,其立法目的為提升特殊教育學生(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 受教品質、學習競爭力,並保障其受教權益,具體實踐「充分就學、適性揚才」之特質為目的。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法規體系架構採分章節呈現。

二、中央特殊教育預算由3%提高至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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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定位釐清之說明—現有集中式藝術才能班仍將維持,以培育具藝術能力、性向及興趣的學生;

另針對藝術才能資賦優異學生,亦得以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或特殊教育方案等特殊教育方式予以充實

 

現有中小學藝術才能班主要依據藝術教育法第8 條之規定:「高級中等學校以及國民中、小學,經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設立藝術才能班,就具有藝術才能學生之能力、性向及興趣,輔導其適當發展。前項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本部緣於88622 日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迄今已歷經十年,期間曾經三次修訂(91.96.97),本標準適用於音樂、美街、舞蹈三類藝術才能班(2);並得採集中成班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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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修正「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辦法」,並將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施行。

 

 

學障生得依下列條文申請減免學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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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教育部98年8月21日台特教字第0980143157號書函,有關身心障礙學生就讀大專校院申請學雜費減免,所附之鑑輔會證明超過適用教育階段乙案,決議如下:

 

一、學習障礙證明係為縣市政府鑑輔會依長期觀察評估後核發;由於該障礙特性在國中階段後改變不大,因此持有適用教育階段為國中或國中以上之鑑輔會證明且經本部特殊教育通報網通報在案者,將予以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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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修正案,於今日(981023)下午04:20三讀通過,正式邁入以「跨領域團隊合作」方式,提供特殊教育服務的新紀元,該法通過之修正重點簡述如下:

 

 

一、以「跨領域團隊合作」方式,提供特殊教育服務,並強調「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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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政府任內首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白皮書」出爐!

行政院長劉兆玄召開任內第一次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議,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打造短中長期高達348項的身心障礙者社福主張;劉揆並裁示,通過內政部所提的社工人力增加案,民國99到102年之內,將增加829名社工。

 

行政院社福推動委員會召開第十四次會議,劉揆親自主持,政務委員薛承泰、內政部長廖了以、經建會主委陳添枝、主計處長石素梅、研考會主委江宜樺等十一個部會、十二個專家委員與會,打造劉內閣第一部身心障礙者保障行動綱領,共分「福利服務、醫療、教育、就業、無障礙環境、經濟安全、綜合性議題」等六大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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