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有發展問題的個案,在3歲之前即儘早予以提供的療育方案或相關服務。
35歲階段則謂之學前療育服務。
不過在台灣無此劃分,
6歲以前的都稱之為「早期療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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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穎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