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RE一詞出現在94-142公法(殘障兒童教育法案)中。

此觀念包括兩個部份:

1.鼓勵障礙學生與其他同年齡的非障礙學生進行互動,共同接受教育,確保教育的最大適切性。

2.具有特殊需求的學生應取得適當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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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穎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