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引自 http://www.mdnkids.com/specialeducation/detail.asp?sn=659

 

■保護身障者基本人權 媒體不得有歧視報導(97年10月27日)

文/孟瑛如(新竹教育大學特殊教育學系教授)

  一般來說,僅占全臺人口近百分之五的身心障礙族群,在公共政策與特殊教育政策等討論上,常很難得到大眾傳播媒體的青睞,然而其社會及醫藥新聞卻往往符合異常性、衝突性、接近性、人情趣味性等新聞價值而獲關注;同時為了吸引閱聽大眾的注意,編輯群會下一些較聳動的標題以凸顯新聞性。

  例如:事實陳述符合新聞客觀原則的「男子持利剪亂刺一死四傷」標題,可能會被換成「疑似精神障礙男子,嗑藥持刀亂刺路人一死四輕重傷」,在大眾傳播媒體刺激銷售量及觀看率的同時,歧視與偏見也就容易跟身障人士產生連結。

  在現今大眾傳播媒體形塑印象力量強大,幾乎人人會受影響的情形下,上述的歧視與偏見不僅易讓身障人士汙名化,不易為社會大眾接納;且在汙名化的同時,會更讓身障人士不易走出來,因而失掉與特殊教育及社會福利接軌的機會,失去特殊教育最重視的早期療育機會,以及身障人士未來尊嚴生活的機會。所以去除大眾傳播媒體對身障人士的歧視與偏見,不僅保護基本人權,更是身障人士能否享有正常生活尊嚴的關鍵之一。

  關於大眾傳播媒體對身障人士的不平等對待,我們須了解到,人權不是建立在同情之上,而是需要憲法及相關法律等公權力的保障!

  事實上,現今我國對身心障礙者的大眾傳播媒體權已有許多保護條文。

  例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四條:「傳播媒體報導身心障礙者或疑似身心障礙者,不得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人對身心障礙者產生歧視或偏見之報導」及「身心障礙者涉及相關法律事件,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其發生原因可歸咎於當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礙狀況,傳播媒體不得將事件發生原因歸咎於當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礙狀況。」

  精神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亦規定:「傳播媒體之報導,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之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者對病人產生歧視之報導。」

  在相關新聞自律規範除遵守前述法律規定外,電視臺或廣播電臺的相關網站(例如:TVBS電視公司、民視電視公司、中廣電臺等)皆會呈現身心障礙者新聞處理原則,其中內容除前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四條及精神衛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外,多會有下列原則:

  (1)未經當事人、家屬或其保護人同意,不得對精神病人及其他身心障礙者進行錄音、錄影或攝影等採訪工作。

  (2)對於行為異常者,不得妄加揣測其為身心障礙者。

  (3)相關新聞於報導從事不法或反社會行為等負面事件時,應避免使用歧視性文字或身體及心理特徵,以標籤化身心障礙者。

  (4)新聞報導應儘量讓閱聽大眾正確認識並接納身心障礙者,並應避免將身心障礙者新聞透過剪輯或其他報導方式,影射精神疾病的危險性或身心障礙者的負面刻板印象。

  (5)新聞媒體應避免處理歧視、嘲笑、偏見、侮辱、仇恨、惡意中傷身心障礙者的素材。

  其實,前述五點與下列所述一般新聞,在處理時應注意的原則並無二致:

  {1}站在「大眾」立場,而不是「分眾」或「小眾」。

  {2}不要只是播出「現象」,而未探究原因。

  {3}不要違反真實與平衡原則。

  {4}統計資料應該謹慎及正確解讀。

  {5}採用真實而且正確的資訊來源。

  {6}報導時避免將犯罪者「英雄化」,身障者「妖魔化」。



媒體汙名化報導時有所聞

  在他律法規及自律原則雙管齊下的情形下,身心障礙人士受到大眾傳播媒體歧視、偏見,以致引起抗議事件仍時有所聞。

  例如:二○○六年八月十五日的臺北街頭男子連續傷人事件,媒體在未經查證及確認病史的情形下,寫下:「臺北街頭上午驚傳瘋狂亂刺路人事件」、「精神異常男子沿街瘋狂傷人/四路人受傷一人命危」、「精神異常男子砍傷路人四人受傷一命危」等標題及內文,此一報導引發康復之友聯盟、智障者家長總會及臺灣媒體觀察基金會等團體抗議。

  同年四月,這些團體才在抗議其他不公新聞處理後,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將前述的相關他律法規與自律原則,明定於「衛星電視公會新聞自律執行綱要」中,但事隔不久,媒體再犯相同錯誤。

  再如,二○○七年三月十七日高速公路發生劫槍劫車案,誤逮捕一名持有身障手冊的陳姓嫌犯,因其無法作完全的陳述,且無律師及社工在旁協助,警方訊問完後逕自宣布破案,事後證明是一烏龍事件,對身障人士之汙名化事件又添一樁。

  其他,如十月十八日登上各大報社會版及電視社會新聞的「老師綁學生,如廁像遛狗/學生過動,出自善意」事件,標題及內文亦是在未經查證及確認病史下,不斷影射該男童是過動症,所以遭此對待。而事實上被綁學生經家長帶至醫院兒童心智科診斷,醫師指出該名學生並無過動症情形。

  經過長久的努力,身心障礙者在大眾傳播媒體對基本人權的保護,仍未能確實落實到第一線的執行者理念中,社會大眾需要去深切體認「不同不代表異常」的觀念。

  動物保育學家珍古德曾說:「我們每一個都重要;我們每一個都扮演著自己的角色;我們每一個都足以締造不同!」這句話彰顯了她的萬物平等概念,請注意,她是用「每一個」,而非「每一個人」,也就是,每一個個體都有自己獨特存在價值,所以看見每一個的特殊,也就看見每一個的潛能!每一個都需要被尊重!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陳穎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