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原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部授教中(一)字第0970512037C號令訂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補助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無法自行上下學之身心障礙學生,特訂定本補助原則。

二、補助對象:就讀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無法自行上下學之高中職階段學生,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認知或溝通功能不足。
  (二)行動能力不足或行動不便。
  (三)情緒或社會適應困難有安全顧慮。
  (四)身體病弱有安全顧慮。

三、補助額度及申請期限:
  (一)身心障礙學生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四千元,領有低收入戶證明者每人每學期補助六千元
  (二)交通補助費每年分二次申請,上學期於九月三十日前申請,下學期於三月三十一日前申請。

四、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補助費申辦程序:
  (一)由家長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申請 (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各校應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查申請學生是否符合本原則申請條件。
  (三)各校依前項規定期限內備齊下列資料並造印領清冊(如附件二)送本部審核。
    1.交通補助費印領清冊正本一式二份,一份送本部(中部辦公室)彙辦,一份由學校自行留存。
    2.領據。
  (四)本部審核通過後辦理撥款,由學校轉發申請之學生。

五、已搭乘免費上下學交通車(包含放棄搭乘或領有身心障礙免費乘車證者)或領有其他交通補助費者,不得申請本補助。

六、未設國立特殊教育學校縣(市)之重度高職特教班,學生上下學交通經費另專案向本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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