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lls & Werner(1977)歸納出身心障礙者在職場工作所需之技能,包括職前技能與職業技能兩大部分,簡述如下:

職前技能包括與職業有關之行為舉止、語言溝通能力、工作興趣、工作前之先備技能。

例如描述自己所做完的工作、依不同條件配對工作物件、說出自己所需之工具材料等。

 

職業技能方面則分述如下:

1. 求職技能:找尋就業面試機會之技能。例如:能閱讀報紙分類廣告找尋合適的工作機會、上網尋找工作機會、填寫求職表格、決定工作機會等。

2. 面試技能:初次與雇主接觸時所需之行為。例如:穿著合宜的服裝、整理自己的儀容、準時赴約、表現大方回答問題。

3. 與工作相關之技能:與生產力無關之工作行為,但缺乏這些相關技能對工作又影響甚鉅。如:能自行搭車上下班、能在職場上有合宜的穿著、基本的行動能力等。

4. 工會--財務--安全技能:與工作、財物與安全相關之技能。如計算工資、計算勞健保費用的扣除、研擬簡單預算、了解工會功能、維護工作安全等。

5. 工作操作技能:指與生產作業有關之基本技能。如工具與工作場所的維護、評估工作作業細節的能力、工作耐力、遵守工作指示等。

6. 工作社會技能:與同事、上司或客戶維持適當的人際關係。例如:與同事在休息時間之互動、對同事提供適時適當的協助以及盡力改進工作細節以免受批評等。

7. 特定工作技能:指與處理特定職業有關之資料及行為。如銷售行為中補貨、上架、清倉、包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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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穎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