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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用品」(appliances),係指可用來為個人帶來方便的器具,此用品的使用和個人使用技巧程度較無關聯,換言之,用品的使用並不需要著重於使用技巧之要求;

相反的,所謂「工具」(tools),則需要發展出使用技巧才能妥切使用,例如冰箱,

一般來說,並不需要教導複雜的操作技巧就能使用它,就是屬於「用品」;而一些工具像是榔頭或鋸子,則需要具備一些使用技巧才能妥善應用之,就屬於「工具」。

 

而在輔助科技中,所謂「用品」與「工具」的區分,取決於個人使用該項物品後的結果品質與其所具備的使用技巧間之關係;

若是「工具」,則與使用結果品質及使用者使用技巧的高低有關,亦即使用者的使用技巧越好,則使用結果的品質越高,

而若是「用品」,使用結果的品質便與使用者使用技巧較無關聯,使用者的使用技巧並不會對使用結果的品質產生太大的影響。

例如,眼鏡、電腦鍵盤用的洞洞板(keyguard)都算是「用品」,因為其功能成效的品質與使用者的使用技巧沒有太大的直接關係;相反的,電動輪椅的操作是否順暢?則跟使用者操控技巧有關,

因此這些的物品可算是「工具」(Cook & Hussey, 2002)。

 


然而,儘管根據Cook 與Hussey(2002)的上述說法,「工具」與「用品」間的區分相當明顯,但本文作者認為,「用品」與「工具」間的區分,也可能會因人而異,亦即對一般人而言,使用某些物品並不需要特別訓練其使用技巧,因此對絕大多數的人來說,該項物品都算是「用品」,但很可能對於某些功能受到限制的人來說,這項一般人都認為是「用品」的物品,對他們而言,卻可能是一項需要學習特定使用技巧的「工具」。

例如一般人用杯子來喝飲料,對絕大多數的人來說,「杯子」都是屬於用品,但對於少數手部功能與口腔功能不佳的身心障礙者而言,他們可能需要使用特殊設計的斜口杯或一般杯子,而且需要訓練其使用技巧,才能夠讓使用結果達到預期之成效,在此種狀況下,杯子應該算是「工具」。

 

同樣地,有時候某些器具可以被視為「用品」,也可被當成「工具」,端看如何來設定其使用功能與方式。

例如,利用一些相當複雜的電路系統來設計的環境控制系統可以被視為是高科技的產物,而此一系統如果被設計成只要做簡單的開或關的動作就能來操作,則此時,因為不需要特別的操作技巧就能使用這項環境控制系統,因此,可以算是「用品」;相反的,如果這個系統需要使用者學會一套複雜的掃描系統才能操作時,則此一系統又可被視為是「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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