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發布消息表示:立法院於10月23日召開第7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三讀通過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本次修法為繼民國86年以來歷經12年最大幅度之修正,其條文由原來33條增加至51條,其立法目的為提升特殊教育學生(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 受教品質、學習競爭力,並保障其受教權益,具體實踐「充分就學、適性揚才」之特質為目的。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法規體系架構採分章節呈現。

二、中央特殊教育預算由3%提高至4.5%。

三、明確規範特各教育階段殊教育諮詢會及鑑輔會組成。

四、各直轄市、縣(市)應至少設一所特殊教育學校(分校或班)。

五、專章說明資賦優異教育之辦理方式、具體做法及獎勵措施。

六、有效建立特殊教育支持系統及行政網絡。

  特教法授權法規共計49個子法,未來經總統發布後,本部將依規定於6個月內完成子法修訂,並廣邀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提供修訂子法意見,期能使特殊教育達到「質」、「量」併進。(修正案內容可至教育部網站查詢下載)

  另立法院有附帶決議-請教育部於特教法公布後6個月內,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以解決非資優藝術才能班與資優藝術才能班問題。

  因本修正案第35條規定「...國民教育階段資優教育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辦理...」,將影響目前已依特殊教育資優鑑定標準成班之音樂、美術、舞蹈班,因此,爾後PR97以上之藝術才能資優學生採分散式等方式施以資優教育,未達PR97者,則依修正後之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辦理,也就是說,目前的藝能班如果以後要繼續集中成班,必須循藝術教育法的非資優藝能班,不能再依特教法的管道。教育部將於11月20日召開會議研商國中小藝術才能班相關事宜。

 

發稿人:謝佩芬
資料來源:
http://www.tncg.gov.tw/news.asp?ID=%7B1A6FF0F8-35D9-45C0-A395-8488CB04217E%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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