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學前身心障礙幼兒接受適性特殊教育,落實特殊教育延伸至3歲政策,符應及早入學與及早教育之理念。

 

教育部將自98學年度(98年8月1日)起針對4足歲以上未滿5足歲(93年9月2日至94年9月1日出生)經鑑輔會安置就讀於公私立幼托園所(機構)的身心障礙幼兒,提高其教育補助費用,以滿足身心障礙幼兒就學需求。

 

 98學年度學前身心障礙幼兒教育補助費,凡符合補助條件,並於截止期限鍵入特殊教育學生通報系統者,依下列補助基準補助之:

 

 (一)滿4足歲(93年9月2日至94年9月1日出生):

1.就讀公立幼托園所(機構),一名幼兒,就讀一學年補助6,000元。(本學年度新增補助)

2.就讀立案私立幼托園所(機構),一名幼兒,一學年補助15,000元。(原補助10,000元)

 

(二)滿3足歲(94年9月2日至95年9月1日出生):就讀立案私立幼托園所(機構),一名幼兒,一學年補助10,000元。

 

(三)離島三縣三鄉及原住民鄉鎮之身心障礙兒童,滿5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就讀機構者,或3足歲以上未滿4足歲者:

1、就讀公立幼托園所(機構):一名幼兒,一學年補助5,000元。

2、就讀私立幼托園所(機構):一名幼兒,一學年補助20,000元。

 

教育部表示,各縣市政府辦理獎勵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立案私立幼托園所(機構)及核發身心障礙幼兒教育補助費時,應依規定時程將符合申請資格人數資料於截止期限鍵入特殊教育學生通報系統:第1學期98年10月31日前截止;第2學期99年3月31日前截止。

 

同時,為提升學前特殊教育服務品質,凡招收經鑑輔會安置身心障礙幼兒之幼托園所(機構),應提供轉銜通報、鑑定安置、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等學前特殊教育,以符應國民教育向下延伸一年及特殊教育法之政策規畫,期能加強發掘學前特殊幼兒,提供適性教育環境,讓學齡前之身心障礙幼兒獲得全面性的教育安置,滿足身心障礙幼兒受教權益。

 

 資料來源:http://www.edu.tw/special/news.aspx?news_sn=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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