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彰師特研】

 

1.係指個體有某方面特殊才能,卻伴隨特殊缺陷。即資賦優異(gifted and talented)學生有著某方面的障礙(disabilities)。

 

 

2.美國於1990年修正身心礙者教育法案(IDEA),雙重特殊學生的名稱亦隨時間點改,

從1975年的gifted-handicapped變為gifted with disabilities,

到了90年代初期開始使用twice-exceptional或dual-exceptional的名稱。


3.美國於2004年修正IDEA,仍未提及雙重特殊學生/障礙資優學生類別,但第一次承認雙重特殊學生的需求。


4.將障礙資優生加入”優先提供探索性學術研究、人事預備、技術協助之教育經費補助”之學生類別中,但這已是改善身障教育與資優教育關係之一大步。

 

 

學生之類型:

 (1)學習障礙資優

   (2)自閉症資優
(3)情緒/行為障礙資優
(4)視覺及聽覺處理障礙資優
(5)知覺整合及調節異常資優
(6)智障異能症

 

◎ 學生之特質:

(1)一方面有著資優學生的特質:高智商、熱衷於感興趣的學習、有著多元智慧、有著高度的創造力。

(2)但另一方面又有其特殊需求:容易分心、過度激動、無法完成課業,進而衍伸出種種無法適應班級生活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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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穎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