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重點如下:

1. 第三條第第一項第七款,「嚴重情緒障礙」改為「情緒行為障礙」,因為原條文無法涵蓋ADHD(是注意力缺陷過動症候群,俗稱過動兒),且學童也可能有情緒問題或行為問題或兩者皆有的問題。情緒行為障礙即可全部涵蓋。

2. 第九條教育經費預算規定修正:中央政府特殊教育預算未來將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預算4.5%(但不排除身心障礙子女教育補助費)。原規定3%,但加計身心障礙子女教育補助費之後,目前已達4.2%。

 3. 第十四條:各學校將來可以有增設特殊教育行政人員的法源依據。

4. 第二十五條:將來每個縣市至少應設立一所特殊教育學校(分校或班)。並以招收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為優先。啟聰學校以招收聽障生為主,啟明學校以招收視障生為主。

5. 第二十六條:特殊學校校長應具備特殊教育之專業知能。

6. 第二十八條: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時應邀請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陪同參與。

7. 第三十五條:國民教育階段的資賦優異教育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及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8. 第四十五條:各校應設置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

9. 第四十六條:學校家長會至少應有一位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為常務委員或委員。

10. 第四十九條:訂定行政命令及自治法規,應邀請同級教師及家長團體參與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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