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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提出: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安置,應滿足學生學習需求為前提下,最少限制的環境為原則。這呼應國外學者的的教育階層模式。

以下就分層介紹。

1、 全時制住宿型學校:在教養機構或醫院接受教育服務。

例子:小明無生活自理能力,需接受24 小時專業護理照顧,安置於屏東勝利之家─重殘養護中心。


2、 特殊學校:與同質學生在特殊學校接受教育。

例子:小美領有重度智能障礙手冊,安置於林口啟智學校。


3、 特殊班:在一般學校附設的自足式特殊班接受教育。

例子:小華的障礙類別以聽障為主,就讀彰化市中山國小啟聰班。


4、資源班:特殊學生部分時間在特殊班,部分則在普通班。

例子:小白在數學運算及理解力較差,有學習障礙,安置於新竹市民富國小資源班。


5、普通班附支持性的教學服務:特殊學生主要時間在普通班,少部分時間在資源班。

例子:小華閱讀拼字能力佳、但數學能力差,安置於台中市僑孝國小普通班。


6、普通班附有教師的諮詢服務:資源班教師和巡迴教師提供普通班教師特教專業知能的諮詢。

例子:小艾理解力不錯,但無法進行文字的閱讀測驗,特教教師建議改用錄音帶來進行測驗。


7、普通班:特殊學生安置於普通班。

例子:小佳雖有腦性麻痺,認知能力中上,並無教育上的困難,安置於台南市永福國小普通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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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穎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