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F 的分類架構與編碼原則

財團法人愛盲基金會服務發展組 周佳穎

壹、 ICF 的分類架構: 

ICF 分類系統之內容與層次

一、 ICF 分類系統,可分為「 功能性狀態與失能程度 」與「 背景因素 」兩大部分。

二、 ICF 分類系統的組成要素:可分為 身體功能 (Body functions,代碼 b) 、 身體構造 (Body structures,代碼 s)、活動與參與 (Activity and participation,代碼 d) 、 環境因素 (Environmental factors,代碼 e) 與個人因素 (Personal factors)【註】

三、 ICF 的編碼限定值:可參考本篇之「貳、 ICF 的編碼原則─限定值 (Qualifiers) 」中詳述。

四、在 ICF 分類系統的組成要素之下,可再分為 4 層分類: 以第 2 層分類的一組 3 到 18 個編碼,通常足夠描述一個人的健康狀態。第 2 層分類多用於調查統計及評估健康結果;而最詳細的第 4 層分類是用於專業服務 (如 : 復健結果、老人病學…等 ) 。

下列以身體功能 (b 碼) 為例─

b2   感官功能與疼痛 第一層分類
b210  視覺功能    第二層分類
b2102  視力品質    第三層分類
b21022 對比敏感度    第四層分類

貳、 ICF 的編碼原則─限定值 (Qualifiers) :

一、身體功能 (body functioning) 與身體構造 (body structure) 

1.身體功能 (b) 的限定值

定義

‧身體功能 為身體系統的生理功能 ( 包含心理功能 )

‧損傷 為在身體功能有明顯偏差或缺損的問題

限定值的意義

評估損傷的程度  

0 無損傷

沒有損傷的問題

1 輕度損傷

在 30 天之內,問題出現的頻率低於 25% 的時間,且該程度是當事者能忍受的情況  

2 中度損傷

在 30 天之內,問題出現的頻率低於 50% 的時間,且該程度偶爾干擾當事者的日常生活  

3 重度損傷

在 30 天之內,問題出現的頻率高於 50% 的時間,且該程度經常干擾當事者的日常生活  

4 完全損傷

在 30 天之內,問題出現的頻率高於 95% 的時間,且該程度完全干擾當事者的日常生活

8 不特定

沒有足夠資訊可具體說明損傷的程度  

9 不適用

該情況並不適用於特定編碼 ( 如 b650 月經功能不適用於年齡在初經前或停經後的女性 )

2.身體功能 (b) 限定值的編碼規則 

 

3. 身體構造 (s) 的限定值:  

定義

‧身體構造 為身體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體與其組成部分  

‧損傷 為在身體構造上有明顯偏差或缺損的問題

限定值的意義: 評估 損傷的程度

第一級限定值
損傷程度

第二級限定值
損傷性質

第三級限定值
損傷位置

0 無損傷
1 輕度損傷
2 中度損傷
3 重度損傷
4 完全損傷
8 不特定
9 不適用

0 無構造改變
1 全部缺損
2 部分缺損
3 增生或增加部份
4 異常尺寸
5 斷裂
6 異常姿勢
7 質性結構改變,包含液體堆積

0 多於一個區域
1 右邊
2 左邊
3 雙邊
4 前面
5 後面
6 近端
7 遠端
8 不特定
9 不適用

       

4. 身體構造 (s) 限定值的編碼規則 

二、活動與參與 ( activity and participation ) 

1.  活動與參與 (d) 的限定值 

定義

•  活動 是指 可由單獨的個人執行之工作或任務
•  參與 是指存 在有兩人以上的生活情境之參與

•  活動限制 是指個人從事活動的困難
•  參與侷限 是指個人在參與其生活情境的問題

限定值的意義

評估表現 (Performance) 與能力 (Capacity)

表現 為描述個人在真實環境中做什麼
能力 為描述個人在標準環境中執行工作的能力

0 無困難

沒有損傷的問題

1 輕度困難

意指 在 30 天之內,問題出現的頻率低於 25% 的時間,且該程度是當事者能忍受的情況

2 中度困難

意指 在 30 天之內,問題出現的頻率低於 50% 的時間,且該程度偶爾干擾當事者的日常生活

3 重度困難

意指 在 30 天之內,問題出現的頻率高於 50% 的時間,且該程度經常干擾當事者的日常生活

4 完全困難

意指在 30 天之內,問題出現的頻率高於 95% 的時間,且該程度完全干擾當事者的日常生活

8 不特定

意指沒有足夠資訊可具體說明困難的程度

9 不適用

意指該情況並不適用於特定編碼

2. 活動與參與 (d) 限定值的編碼規則

三、環境因素 ( environment factor )  

1. 環境因素 (e) 的限定值  

定義

環境因素 是指人們所居住、並與其生活相關的自然、社會和態度之環境

限定值的意義:阻礙因素 (Barriers) 與促進因素 (Facilitator)
‧環境因素是 以描述其所處情境之個人觀點來進行編碼 ,限定值指出該因素造成的阻礙或促進程度

編碼後放 點號 為阻礙

編碼後放 加號 為促進

xxx. 0 沒有阻礙

xxx+0 沒有促進

xxx. 1 輕度阻礙

xxx+1 輕度促進

xxx. 2 中度阻礙

xxx+2 中度促進

xxx. 3 重度阻礙

xxx+3 重度促進

xxx. 4 完全阻礙

xxx+4 完全促進

xxx. 8 不特定阻礙

xxx+8 不特定促進

xxx. 9 不適用

xxx. 9 不適用

2.環境因素 (e) 限定值的編碼規則 

項目分隔線

【註】ICF 分類系統不特別針對個人因素進行再分類。

參考文獻:
1.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01).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ICF). Geneva : Author.

2.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07).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rt and Health for Children and Youth(ICF-CY). Genea: Author.

 

 

 

文章來源:http://www.tfb.org.tw/new/ICF/icf_9809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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