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按年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依新特殊教育法(民98)規定,

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4.5%;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5%;

又,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學生教育。

 

 

自民國89 年至97 年,教育部推動特殊教育經費已從3.02%逐年提高至4.30%。

下表 為89∼97 年度教育部推動特殊教育經費變化一覽。

教育部推動特殊教育經費一覽 

 

97 年度教育部特殊教育經費預算總計新臺幣6,563,882 仟元,占教育部主管預算總額的4.30%,其中身心障礙教育經費有新臺幣6,481,227 仟元(占98.74%),資賦優異教育經費新臺幣82,655 仟元(占1.26%)。

其中最大宗者為私立大專校院學雜費減免及工讀助學金補助(新臺幣2,195,000 仟元),次為13 所國立特教學校校務基金(新臺幣1,782,410 仟元),再次為特殊
教育推展(新臺幣1,166,590 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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