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務再設計:

所稱職務再設計,指為協助身心障礙者排除工作障礙,以提升工作效能促進就業,所進行之改善職場工作環境、工作設備、工作條件、提供就業所需之輔具及調整工作方法之措施。(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3條)

 

二、主管機關辦理方式:

(一)中央主管機關應統籌規劃業務之推動、研發、設計、改良與評估前條之方法及設施。(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4條1項)

(二)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召開聯繫會報,並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職務再設計。(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4條2項)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職務再設計時,應訂定實施計畫。(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5條)

(四)主管機關得將職務再設計相關事項,委託依法設立之相關專業機構、團體或學校辦理。(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6條)

(五)主管機關、雇主及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得運用職務再設計協助身心障礙者適應職場,促進其就業。前項所稱雇主,指僱用身心障礙員工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機關、學校或團體。(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7條)

 

三、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資格:

為排除工作障礙,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下列單位或人員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

(一)雇主。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業別之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

(三)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

(四)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

(五)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居家就業服務之單位。

(六)各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設施不符合相關法令規定,經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限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者,不得申請補助。

 

四、補助項目:

職務再設計補助項目,包括改善職場工作環境、工作設備、工作條件、購買就業所需之輔具及調整工作方法所需費用。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陳穎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