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辦理方式: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以下簡稱職業輔導評量),由主管機關辦理,並得委託學校、醫療機構或其他專業機構、團體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3條)
 

 

二、空間規劃:

辦理職業輔導評量,應具備固定空間及職業輔導評量專用工具;其空間應至少六十平方公尺。(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4條)


 

三、服務對象:

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對象如下︰(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5條)
(一)有就業或接受職業訓練意願,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者。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需為其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個案,或已於庇護工場就業經評估不適合庇護性就業之個案。
(三)醫療復健穩定,有就業意願,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者。
(四)國民中學以上之應屆畢業生,有就業意願,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者。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個案。

 


四、身心障礙者之個別需求實施方法:

職業輔導評量之內容,按身心障礙者之個別需求,依下列項目實施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6條)
(一)身心障礙者狀況與功能表現。
(二)學習特性與喜好。
(三)職業興趣。
(四)職業性向。
(五)工作技能。
(六)工作人格。
(七)潛在就業環境分析。
(八)就業輔具或職務再設計。
(九)其他與就業有關需求之評量。

 

 
五、身心障礙者之個別狀況實施方法:

職業輔導評量之方式,按身心障礙者之個別狀況,依下列項目實施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7條)
(一)標準化心理測驗。
(二)工作樣本。
(三)情境評量。
(四)現場試做。
(五)其他有關之評量方式。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陳穎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