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八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00010689C  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其範圍如下:
           一、國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二、教育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
           三、國立大學附設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

第 3 條    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服
               務。
           三、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四、審議分散式資源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
               方案、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五、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習輔具、
               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
           六、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評量調整,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
           七、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八、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九、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
           十、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
           十一、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
           委員,由校長就處室(科)主任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
           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遴聘
           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依前二
           項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派具特殊教育專長之主管兼任。

第 5 條    本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擔任主
           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指導。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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