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緒行為障礙的定義是一種主觀的判斷,因此要有明確的鑑定標準、方法、工具與流程是一件很困難的事。在沒有明確而完善的鑑定標準下,要盡可能客觀地執行情緒行為障礙的鑑定,是需要多元專業團隊來仔細收集資料綜合研判,但是多元專業團隊的組成與運作尚未明確、其功能也未完全發揮,這是情緒行為障礙鑑定安置困境之一(羅湘敏總校閱,2008)。

我國情緒行為障礙定義中有排除條款,即在鑑定的過程中要收集資料排除因為其他干擾因素如智力、感官、健康等造成障礙的疑似學生。雖然此舉可以減少錯誤的鑑定安置,但是有導致許多學生被認為是單純的社會適應不良而不能接受特教服務(陳志平,2010)。此為情緒行為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困境之二。

除了上述過度排除的困境之外,我國鑑定標準中明確指出情緒行為障礙包含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精神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及其他持續性之情緒行為障礙,且得參酌醫學診斷資料。這樣的定義,讓國內有些教育人員以為醫學診斷是必要的鑑定文件,如研究者所服務縣市之鑑輔會,在情緒行為障礙的鑑定方面,即要求教師需提供醫院之診斷證明,方才受理。Kauffman認為教師所提供的資訊對情緒行為障礙學生之鑑定是最有效用的(羅湘敏總校閱,2008)。醫學診斷資料並無法提供有用的輔導介入建議,仍要收集學校相關輔導資料作為鑑定安置之佐證。特殊教育是以教育為目的,一切要以鑑定標準為主,不宜過度依賴醫學診斷資料(洪儷瑜、單延愷,2005;陳志平,2010)。而過度依賴醫學診斷是情緒行為障礙鑑定安置困境之三。

鑑定流程中第一階段為篩選,其中一種方式是學校主動進行全校性篩選,以及早找出需要協助或疑似情緒行為障礙學生。但有些學校未落實篩選制度,以致延後轉介,此時學生的障礙程度已經發展到非常嚴重需特教專業的介入或移到其他隔離機構進行教育(羅湘敏總校閱,2008)。我國國民教育階段雖然有實施全校性的憂鬱症篩選或人格心理測驗,但是情緒行為障礙學生數佔全體學生數之百分比仍偏低,佔0.1%,足見雖然有做篩選,但後續的輔導與轉介並沒有落實。這是情緒行為障礙鑑定安置困境之四。

情緒行為障礙鑑定安置流程第二階段轉介前介入,雖然此階段逐漸備受重視,但是有關情緒行為障礙學生的轉介前介入研究很少,多以學習障礙為主,難以得知情緒行為障礙之有效轉介前介入實施方式、影響因素與成效(陳志平,2010)。此外,我國大部分國中小缺專業的輔導教師,心理師與相關專業人員服務量未滿足所有需求,轉介前介入多半由校內非專業的教師進行認輔或團體輔導等。有些普通教育教師認為轉介前介入增加其負擔,把原本加於特殊教育教師的責任移轉到他們身上,且他們沒有時間去執行這有系統的轉介前介入措施(張英鵬,2004)。由上可知,轉介前介入運作未能落實與普通教育教師負擔壓力大是情緒行為障礙鑑定安置困境之五。

雖然教師所提供的評量資料是鑑定安置時最有效用的佐證,但是許多教師缺乏專業訓練,以致評量或觀察的結果不一致,增加鑑定安置時的困境(洪榮照,2000;羅湘敏總校閱,2008)。故此,教師缺乏情緒行為障礙鑑定安置專業訓練是困境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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