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現學生問題
根據特殊教育法、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各級學校應主動發掘學生特質,透過適當鑑定,按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做適當的安置。而在整個評量小組成員中,級任教師與學生的相處時間最多,對於學生的了解也最為深入。因此,級任教師應主動發現學生生活、學習、人際、健康…等各方面的問題,並記錄下來。

(二)篩選疑似個案
利用一些簡便、較概略的診斷或測驗工具去評量某一年級或某一班級的所有學生,用以發現是否有哪些學生需要做進一步的檢查或評量,如瑞文氏推理測驗。


(三)轉介前的積極處理及轉介
轉介前的積極介入是需要普通班教師在正式將學生轉介給評量人員實施正式評量與鑑定前,嘗試透過專業諮詢尋求改進對學生的教學與輔導策略,經數次的積極介入後,仍未見障礙現象有改善時,方轉介出去。
教師可採行的措施有提醒他要更用功、給予特別的或額外的鼓勵支持、安排對他有利的座位、調整教學方式(如分組教學、個別化教學)、利用合作學習之小組比賽給予團體壓力、請家人在家多加督導、調整作業內容與份量或方式、調整評量的方式與內容、調整學習內容或目標、允許上課使用輔助物品(如錄音機、計算機、或其他參考資料等)、允許在不干擾上課的情況下暫時不參與學習、實施同儕輔
導(小老師協助指導)、尋找校內資源協助指導(如資源班、愛心媽媽等)、額外補救教學、針對他的困難教導學習方法或策略等(王木榮,2001)。


(四)鑑定過程中,提供個案資料
在鑑定的過程中,級任教師雖無法對轉介的學生直接進行施測與安置,但須主動提報個案的相關資料,以作為鑑定安置的參考。這些資料包括生理狀態、教育資料及社會適應等。其中生理狀態包括案主的健康狀態,如視力、聽力、語言功能…等。教育資料通常包括學業成績、知覺動作發展、語言表達能力、學習條件的優劣等。社會適應包括個案的重要生活事蹟、求學經過、親子手足關係及家長的期望與管教態度等。

 

資料來源: 張意如、張乃悅、張香如(2007).級任教師在鑑定與評量的角色及功能.特教叢書,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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