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Taylor(2006)的觀點,認為鑑定與評量的目的為:

(一)篩選與鑑識特殊兒童
找出可疑特殊兒童並透過各種資料之蒐集,以鑑定特殊兒童合法性及特殊性以便做適當之教育安置。

(二)教學方案與策略的決定與評鑑
依據觀察晤談及測驗等方式所獲得之資料,分析學生之能力與經驗基礎並設計教學方案;其次,根據評量資料選擇適當的教學策略。

(三)決定目前的表現水準及教育需求
鑑定與評量的結果,可以提供學生做當前接受特殊教育的需求,作為教育介入的依據,特別是學習前的預備能力診斷,有助於瞭解學生之強勢與弱點,並作為教學策略與補救的教學方法之參考。

(四)分類的決定與安置的決定
分類在特殊教育界至目前仍是受爭議的,然而精準的分類對特殊教育兒童教育成果是最有利的。標記是讓人唾棄的,分類並不等於標記,分類是重要的是能準確找出障礙類型及障礙程度。其次,鑑定與評量的結果,是安置學生於最適當的教育服務措施,才是真正的主要目的。因此,正確的分類才能將學生安置在最少限制的環境中,接受最適當的教育。

(五)發展個別化教育計畫
根據鑑定與評量的結果,提供「個別化教育計畫」發展的基礎。因為「個別化教育計畫」包括幾項重點:(1)學生目前的成就水準文件(2)接受特殊教育服務喔的時間與型態(3)年度目標(4)短期目標(5)評量目標達成的時間表與程序。以上重要項目都是根據鑑定與評量的結果,作為規劃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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