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台中縣為例
1.蒐集個案之各項資料:
(1)該生目前及前一學期各次各學科段考(月考)各項成績紀錄資料,登錄於『臺中縣特殊教育學生調查表』。
(2)蒐集疑似個案之各項學習資料。
(3)疑似個案之班級導師或相關老師(調整教學輔導措施)之各項觀察、輔導紀錄。
2.心理評量小組人員與個案之班級導師或相關老師,進行訪談瞭解學生學習狀況。
3.實施『學習行為特徵檢核表』檢核。
(1)請導師填寫『學習行為特徵檢核表初選表』。
(2)請導師填寫『學習行為特徵檢核表』。
(3)將『學習行為特徵檢核表』篩檢結果登錄於『臺中縣特殊教育學生調查表』。
4.對於語文領域可能存在學習障礙者,
(1)視其實際需要循序選擇適當的測驗項目施測之。
(2)施測『中文年級認字量表』。
(3)施測『閱讀理解困難篩選測驗』。
(4)施測『國小兒童書寫語文能力診斷測驗』。
(5)將測驗結果登錄於『臺中縣特殊教育學生調查表』。
5.對於數學領域可能存在學習障礙者,
(1)施測『基礎數學概念評量』。
(2)將測驗結果登錄於『臺中縣特殊教育學生調查表』。
6.實施智力評量,
(1)施測『魏氏兒童智力量表』。
(2)將結果登錄於『臺中縣特殊教育學生調查表』。
(3)將個案『魏氏兒童智力量表』施測結果,輸入『魏氏兒童智力量表光碟作業系統』,列印個案施測結果分析資料,裝訂於『臺中縣特殊教育學生調查表』之後作為附件。
7.進行疑似個案各項測驗診斷資料彙整工作:
(1)『臺中縣特殊教育學生調查表』。
(2)個案各項學習資料。
(3)老師(調整教學輔導措施)之各項觀察、輔導紀錄。
(4)『學習行為特徵檢核表』。
(5)『中文年級認字量表』。(未施測者免)
(6)『閱讀理解困難篩選測驗』。(未施測者免)
(7)『國小兒童書寫語文能力診斷測驗』。(未施測者免)
(8)『基礎數學概念評量』。(未施測者免)
(9)『魏氏兒童智力量表』紀錄紙、交替測驗(未施測者免)等。
(10)『魏氏兒童智力量表光碟作業系統』分析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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