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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M-5相較於DSM-4之變革:自閉症類群障礙

(賴孟泉)(兒童青少年精神疾病類別工作小組,台大醫院精神部)


1. 名稱由廣泛性發展障礙 ( Pervasive developmental disorder) 改變為自閉症類群障礙 (Autism spectrum disorder, ASD),一方面反映整個DSM-5強調層面式 (dimensional) 的思
考,另一方面也反映過去數十年關於自閉症之異質性、多層面、及光譜分佈式的特徵表現的研究成果。

2. 不再定義亞型 (subtype)。也就是說,在DSMIV之中所使用的自閉症 (autistic disorder)、亞斯伯格症 (Asperger's disorder)、其他未註明的廣泛性發展障礙 (PDD, NOS)、兒童期崩解
障礙 (Childhood disintegrative disorder) 及Rett'sdisorder都不再使用,而ASD此名稱將涵蓋前四者。由於ASD是基於行為所定義的症候
群,因此病因已確定的Rett's disorder將不再歸類於DSM-5之中,而被視為其他的醫學疾病。代替亞型的方案是註記兩大主要特徵分別的嚴重度(即所需協助的
程度,分為三等級)。此變革在高功能社群(尤其是亞斯伯格症)之中引起了相當激烈的討論,擔心失去原有的標籤/身分認同。

3. 強調ASD是僅基於行為所定義的症候群。若是在已知病理或病因的醫學疾病(例如:Fragile X syndrome、Rett's disorder、tuberous sclerosis)表現上出現符合ASD的行為症狀
(即所謂的syndromic ASD),則以「出現於已知醫學疾病或遺傳狀況」之敘述特別註明之。

4. 主要症狀的分類從DSM-IV的三大特徵改為兩大特徵,即將原本的社交互動缺損與溝通缺損二者歸為同一大類,而侷限重複行為及興趣本身仍為另一大類之特徵。
(1) 在社交及溝通缺損方面的症狀,將DSMIV之症狀描述重新整理,分類為社會情緒相互性缺損、社交用的非語言溝通行為缺損、及發展與維繫關係的能力缺損等
三者。
(2) 在侷限重複行為及興趣方面的症狀,除保有DSM-IV原納入的行為特徵外,首次清楚標明「對感覺刺激過高或過低的反應性」為感覺症狀的一部分。

5. 不再如DSM-IV規定症狀須於三歲前出現,而僅註明症狀須於兒童早期出現,但特別指出「有可能在社會互動上的挑戰超過其有限的能力時才完全呈現」。

6. 總結而言,DSM-5的ASD診斷標準強調以層面的評估及紀錄症狀表現,希望以此涵括、並有能力呈現ASD內部的高度異質性,避免如DSM-IV以亞型分類時所經常遇到的模糊地帶(例如高功能自閉症與亞斯伯格症之間的區分)及不令人滿意的信效度問題(例如亞斯伯格症的診斷)。但如何更充分地呈現對
於ASD內部可能有分類意義的特徵(例如是否有早期語言發展障礙),且對於異質性作更好的描述(例如年齡、智能、性別對於症狀表現的影響),仍有相當需要補足的空間。至於由三大特徵改為兩大特徵,因已有相當多且一致的研究結果支持,故較無爭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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