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九條修正總說明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一百零一年九月十四日訂定發布,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六年七月五日修正發布。現行第九條第一項第八款有關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不得為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專(兼)任相關專業人員之規定,考量精神疾病痊癒與否於實務認定有其困難,且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消除對身心障礙者之歧視性文字,並為保障是類人員就業權益,爰參照行政院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審查教師法修正草案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之教師法修正草案,其中第十四條業已刪除現行第一項第七款所定「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之政策方向,修正本辦法第九條。
 

 

增修說明:

一、現行第一項第八款有關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不得為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專(兼)任相關專業人員之規定,考量精神疾病痊癒與否於實務認定有其困難,並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消除對身心障礙者之歧視性文字且保障是類人員就業權益,爰參照行政院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審查教師法修正草案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之教師法修正草案,其中第十四條在有精神病是否即影響當事人作為教師之表現與專業,不無疑義,不宜以罹患精神病即概括認定其不適宜擔任之考量下,爰予刪除,其後款次配合遞移。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配合第一項款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三、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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