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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早見於美國94-142 公法,主要的精神在於提供身心障礙學童完整的服務,但是由於專業主義的影響,各專業單獨進行評估與治療服務。

這種合作模式常見於醫療機構提供的療育服務,家長或老師必須自行整合各專業人員所提供的建議。


缺點:a. 在這種模式之下,各專業之間並沒有正式的溝通機制,因此常會造成專業意見不一,無法提供整合性的服務。
             b. 一個孩童同時接受多個專業服務,人力需求較大,花費也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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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穎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