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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程序:
 
(一)職業輔導評量服務程序如下︰(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8條)
1. 接案晤談後,擬定個別化職業輔導評量計畫,並應徵得當事人或其監護人之書面同意後執行之。
2. 利用各類職業輔導評量方法評量個案潛能。
3. 召開評量結果說明會。
4. 提供具體就業建議等有關事項。
5. 撰寫職業輔導評量報告。
6. 職業輔導評量報告完成後,應移覆相關單位,並追蹤其成效。

(二)職業輔導評量,應由職業輔導評量員辦理。
 
(三)辦理職業輔導評量,除經當地主管機關同意外,其時程累計不得逾五十小時,且自接案晤談日起至移覆職業輔導評量報告日止,不得逾二十一日。(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9條)
 
(四)辦理職業輔導評量之機關(構)應為受評者建立個案檔,以利個案管理及追蹤輔導。(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10條1項)
 
(五)職業輔導評量員對個案基本資料及各項評量結果,除經當事人或其監護人同意,或其他法律規定得提供外,應予保密。(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10條2項)

 


二、補助項目:

主管機關對受託辦理職業輔導評量單位,得提供下列補助︰(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14條)

(一)服務費或人事費。
(二)評量工具費。
(三)行政管理費。
(四)督導費。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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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穎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