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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能夠滿足身心障礙者各種需求,在輔助科技領域中,會利用「最小科技」(minimal technology)到「最高科技」(maximal technology)等一連串連續性的設計方式,來進行輔助科技的設計,而在這兩極端的輔助科技應用方式中,其中一端是利用輔助科技來提供「協助」(assistance)或「擴大」個人的能力,以便使其能完成某一任務,

例如,腦性麻痺患者經常伴隨口語表達問題,因此,在與他人溝通時,會因口語不清而造成障礙,此時,可以利用字卡或簡單筆談的方式,來協助澄清部分他人無法了解的語音,以「擴大」其溝通功能(Cook 與Hussey, 2002)。

一些供行動功能較弱者(如,肢障者、老人或腳受傷者)借用的電動車,透過這些「擴大」行動功能的輔具,身心障礙者或有臨時需要者皆可達到輕鬆購物的目的,這些都是利用科技或輔助科技來達到協助或「擴大」個人能力的實例。

而在滿足個人需求時所採用的輔助科技另一端之應用方式,則是採用顯著「替代」(replace)原本能力的方式來產生具有功能性的成果,例如,一位完全沒有口語能力的身心障礙者,需要使用一個能夠使其達到完全溝通功能的溝通板,或一位完全無法行走的肢障者,需要一輛手動或電動輪椅,以便能達到行動的功能。

一般而言,所謂「擴大」功能所需要的科技應用度比「替代」功能要來得少量一些,那些用來「擴大」功能的輔具,稱為「矯具」或「裝具」(orthoses 或orthotic devices),例如各種支架(braces);而用來結構性或功能性地替代身體某一部份的輔具,便稱為「義肢」(prosthetics 或prosthetic devices) (Cook 與Hussey,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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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穎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