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10月31日作出釋字第649號解釋,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37條第1項「非視障者不能從事按摩業」法條規定違憲,上述規定3年內失效。

 

 

大法官:3年落日 周延檢討
大法官在解釋文指出,只有視障者才能按摩為生,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工作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等憲法意旨,為讓行政機關有周延時間檢討政策、輔導視障者轉業,因此特別設立三年落日條款,這是大法官歷年來釋憲,舊法失效緩衝期給得最長的一次。

大法官強調,讓視障者不能獨佔從事按摩業,不是要剝奪弱勢族群的工作空間,反而是要讓按摩業管理納入正途,也讓視障者有更多從事其他行業機會。

 


律師許文彬指出:
全國有三十幾萬人從事理髮業,而視障者有按摩許可者,只有兩千五百多人,為保護兩千多人的工作機會利益,去限制三十餘萬人工作權,在人數對比上不合理。

 

內政部說,
多年來幫助視障者增加就業管道,讓按摩成為視障者重要謀生技能,粗估目前從事按摩業的視障者,占所有視障就業人口三分之一強。

 

勞委會:協助視障 提升專業
勞委會表示,針對目前正在執行按摩業務、有意繼續進行,或有意進入該領域的視障者,除了持續提供按摩專業訓練,也將協助業者藉由特色塑造或提升品質等方式,提升競爭力。

至於不想持續從事視障按摩的民眾,可能透過專案等方式,視其就業需求,訓練其他專長或提供轉業協助。

 

大法官宣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違憲,自解釋公布起最遲三年後失效,這也是歷來解釋所定的最長時間;以讓主管機關為視障者做好縝密的規畫執行,促進視障者的多元就業,並將按摩業的管理導入正軌,盲人近卅年來獨占按摩業的情形將被打破,明眼人最遲三年後即可合法從事按摩業。

 

 反對聲浪:

愛盲文教基金會視障服務處長謝發財指出,有工作的視障者當中,約有八成是從事按摩服務業,一旦開放非視障者投入按摩業,估計有八成五到九成的視障按摩從業人員受到影響,政府若無配套措施,等於將視障者逼上絕路,這幾乎是剝奪所有視障者的生存權!
中華視障福利協會理事長李繼吾說,憲法保障所有人民的工作權,但視障者是弱勢中的弱勢,應檢視憲法是否給予視障者完整配套的工作機會與社會福利。
台北縣永和市水雲按摩小站黃水雲表示,明眼人可以轉業做的工作有很多,為什麼不叫明眼人轉業?她氣憤的說︰「這是政府照顧盲人的作法嗎?」
位於新店市的安康盲人按摩保健養生中心負責人蘇延平說,這是非常不公平的決定,盲人是弱勢中的弱勢,按摩對一般人是「工作權」,對盲人卻是「生存權」之爭。
視障馬拉松國手、台灣阿甘精神發展協會理事長張文彥31日也抨擊,大法官釋憲結果,背棄當初制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46條的精神,重創視障者工作權、生存機會與尊嚴。

 

模擬試題:針對上篇時事,請敘述您的想法及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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