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宣布1981 年為「國際身心障礙者年」後,聯合國大會更於1992 年10 月通過,宣告每年的12 月3 日為「國際身心障礙者日」
,做為「聯合國身心障礙者十年計畫」(1983~1992 年)完結的標記。
為了保障身障者的基本人權,每年的12月3日為「國際身心障礙者日」(International Day of Disabled Persons),鼓勵社會大眾在這一天針對身障議題做討論、各國政府也應在這一天舉辦相關慶祝活動,宣導屬於身心障礙者的權益和措施。
2008年聯合國所通過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也強調,各國政府除了應透過各種方式保障國內身障者人權外,也需舉辦各種形式的活動,增加社會大眾對身障者人權的尊重與重視。
在台灣,內政部每年提供了身障者日活動經費補助,以協助各身障服務團體於12月份舉辦相關活動,雖然政府有固定的經費支援,但若我們檢視近來各身障團體、身障人士所發起的網路串連:「1113【建國百年‧交通無礙】大遊行」、「連署要求政府改善不健全的居家呼吸照護」、甚至是「支持 禮讓電梯給身障朋友(行動不便者)優先使用」,便會發現台灣離「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裏對身障者基本人權的尊重,還有好長一段路要走!
「國際身心障礙者日」的慶祝活動應有以下的特徵:
身心障礙者及其組織的參與。
表揚其經驗和專業。
喚起對身心障礙問題的重視。
促進身心障礙者的人權。
至於「國際身心障礙者日」的長期目標則為:
確保身心障礙者完全參與社區生活。
提供身心障礙者公平均等的機會。
確保身心障礙者對於影響其生活的政策與措施,能充分表達意見。
保障身心障礙者的基本權利。
為了達成以上的目標,各國政府及民間團體均應致力於營造有利於身心障礙者的環境:
復健:配合需要,以確保其自立與參與。
無障礙:讓住宅、新舊公共建築物成為無障礙空間。
交通:讓所有的使用者都無障礙。
教育:提供整合的教育環境,給予各種協助。
雇用:有被雇用的機會而且獲得同等的待遇。
資訊:從各種媒體獲得有用的資訊。
影響力:有能力影響相關的政策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