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學生正向行為支持及介入處理原則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7月25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50075582號函
本原則自105.8.1生效
一、依據
(一)教育基本法。
(二)特殊教育法。
(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二、目的
(一)督導教師落實個別化教育計畫,因應學生特殊教育需求及相關專業服務。
(二)預防特殊教育學生偏差行為,以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之建立。
(三)提升教師運用正向行為支持策略之專業能力,以建構正向友善之校園。
三、一般原則
(一)學校以採正向行為支持方式為準,運用有效策略,減少學生不適當行為,
增加其適當行為,必要時得召開會議,邀請專家學者與會,充分保障學
生之就學權益。
(二)學校應依據特殊教育法相關規定,為身心障礙學生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
,對於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應擬定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所需之支
援。
(三)實施行為功能評量及介入方案時,應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為最主要考量,
並以最少限制、學生最大參與為原則,透過團隊合作提供多元策略予以協助,所有執行內容均應告知監護人。
(四)應持續及定期評估介入方案其實施成效,並依據學生行為變化作必要之調
整,所有修正及調整應告知監護人並紀錄之。
(五)為確保學生權益,執行介入方案之相關人員有權利及義務接受專業督導,
以提昇方案執行之品質。
四、專業評估
(一)具嚴重情緒與行為問題之學生,邀請監護人與專業團隊討論,針對個案需
求提出行為問題界定、實施行為功能評量、行為介入目標、策略、執行方式、分工及所需行政支援等,並據以詳實記錄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定期檢討追蹤其成效,做成追蹤輔導紀錄。
(二)當學生發生危及自身或他人生命安全之行為,教師應通知學務處及就近處室派遣支援人力前往共同處理。必要時,得強制帶離,並得尋求校外相關資源(醫療、社政單位等)協助處理。
(三)學生行為違反常規必須暫時採用活動限制做為輔導策略時,應注意下列原則:
1、所有活動限制作為均須經過專業評估,並訂定合理規範,註明介入時間及情境,且實施前需將過程、目的告知監護人,徵求同意後,明載於個別化教育計畫內,並定期追蹤檢討。
2、各類輔具應以原始設計功能為主要考量,暫時使用輔具作為活動限制時,應視不同情境下學生之反應適時進行調整,各類調整亦須經專業評估,以安全性作為最大考量。易因不當使用造成傷害之各類輔具,不宜使用於學生之活動限制作為。
3、經評估確認且獲監護人同意使用之各類活動限制作為,採用時仍應隨時檢視學生狀況,並應有相關人員陪同。
五、宣導與標準作業流程(如附件)
(一)學校應主動辦理全校性增能研習,校內教師及專業人員每學期研習至少
三小時,以提升教師及專業人員正向行為支持之專業知能。
(二)學生之嚴重情緒行為問題係因監護人不願意參與個案會議、IEP會議討
論,或參與相關會議後未確實執行會議決議而影響行為者,經溝通無效
時,或監護人未能善盡管教之責任,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醫療單位或社
政單位協助處理。
(三)教師自覺或他人發覺該教師身心狀況不佳,不適合輔導學生,學校應主
動安排具有輔導知能之教師或相關專業人力協助,並提供該教師研習與
進修機會。
資料來源:http://www.tnmr.tn.edu.tw/news.php?CID=1&ID=12524
http://www.tndsh.tn.edu.tw/tndsh/htdocs/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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