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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同一障礙類型的特殊兒童設立的教育機構。不僅有受過專業訓練的特殊教育師資及其他有關專業的人員(如心理輔導人員、學校社會工作人員、語言矯治人員),且有異乎一般學校課程與教學設施,以適應其教育對象的特殊需要。

特殊學校可依其是否提供學生寄宿設施而分為住宿制特殊學校(
residential special school) 與非住宿特殊學校(non-residential special school
)。 

一般而言,特殊學校的發展,在特殊教育型態中出現最早,較常見的有為聽障生設置的啟聰學校,為盲生設置的啟明學校,為肢體殘障的學生設立的仁愛學校,為智能障礙的學生設置的啟智學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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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穎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