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修正「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辦法」,並將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施行。

 

 

學障生得依下列條文申請減免學雜費:



第十二條:依特殊教育法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為身心障礙,持有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其就學費用減免,準用第四條第三款規定(身心障礙程度屬輕度者:減免十分之四就學費用),但需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其前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

 

  辦理減免之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時間內,填具申請表及檢附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減免。

 


PS:就學費用,指學費、雜費、學分費及學分學雜費。就讀高級中等學校
  者,並包括實習實驗費。

 

 

PS:台北市高中、高職的學習障礙生也可以持鑑輔會核發的學障證明申請學雜費減免,若辦理單位不清楚,可以請辦理單位詢問特教組或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特教科,千萬別尚失自己的權益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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