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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教育部98年8月21日台特教字第0980143157號書函,有關身心障礙學生就讀大專校院申請學雜費減免,所附之鑑輔會證明超過適用教育階段乙案,決議如下:

 

一、學習障礙證明係為縣市政府鑑輔會依長期觀察評估後核發;由於該障礙特性在國中階段後改變不大,因此持有適用教育階段為國中或國中以上之鑑輔會證明且經本部特殊教育通報網通報在案者,將予以延用

 

二、另持情緒障礙、身體病弱學生之鑑輔會證明已逾適用教育階段而申請學雜費減免者,因考量其障礙特性變動較大,因此仍需透過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鑑輔會重新核發

 

PS:千萬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若學校不清楚,您可以提供會議公文(在相簿中)給他們作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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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穎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