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疾病分類到身心障礙分類?從ICD到ICF
台北護理學院長期照護所所長 李世代
長久以來,『何為 健康問題 ? 』、『何為 照護問題 ? 』,甚至進一步言及對此健康照護問題之種種描述,『何為一個 健康照護問題 ? 』、『總共有多少的 健康照護問題 ? 』包括數目多寡、高低、大小、輕重等健康照護問題之程度,我們始終能適切描述與掌握。前述之問題本從生活領域中之方便隨意描述以利溝通與傳達,然而可能人言人殊,故當然須發展成客觀、專業、固定而依問題之 本質、部位、成因 及 對生活功能活動及社會角色扮演衝擊 或 剝奪等 因加以具體歸類而描述成系統化之內容者,即成為西方社會『 分類系統 』之濫觴,其適用於所有須描述、定位、歸類等領域。有了建構完備的『 分類系統 』,方始能進一步有作延伸性之論述。
近三百年隨著對 『健康問題』之 日漸了解 而經驗日見累積,歐美各國亦進一步透過公體系規範傳承健康死亡之登錄,以圖了解、掌握,並嘗試解決這些健康照護問題。進入二十世紀,將過去二百多年經驗之累積傳承而形塑了近代之『 疾病及相關健康問題統計分類系統 』。
從整個現代正統疾病分類的發展來看,正式之疾病及相關健康問題國際統計分類系統 )(International 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and Related Health Problems, ICD ) ,最早可溯自西元 1893 年之芝加哥國際統計學會議,採納了國際統計學院於 1891 年委託法國巴黎統計局長傑克斯.柏特隆 (Jacques Bertillon) 所主編的國際死因分類彙編或柏特隆分類表 (International List of Causes of Death or the Bertillon Classification) 。柏特隆所彙編的國際死因分類表普遍受世界各國接納採用。
1900 年在巴黎召開第一次國際死因分類修訂會議,斯時起決定國際死因分類每十年修訂一次,分別於 1909 年 ( ICD-2 ) , 1920 年 ( ICD-3 ) , 1929 年 ( ICD-4 ) , 1938 年 ( ICD-5 ) , 1948 年 ( ICD-6 ) , 1955 年 ( ICD-7 ) , 1965 年 ( ICD-8 ) , 1975 年 ( ICD-9 ) 及 1990 年 ( ICD-10 ) 等,進行了數次之修訂 ( 或更新 ) ,內容也逐漸擴大,詳如附表。直到 1948 年,開始作第六版 ( ICD-6 ) 之修訂時,方為甫成立不久之世界衛生組織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 全權接手,負責接續往後的修訂事宜。
ICD 、 ICIDH 、 ICF 發展重要年代表
1900 年 |
法國政府在巴黎召開第一次國際死因分類修訂會議,頒佈初步疾病死因或包含相關問題之分類系統,屬第一版 國際疾病與相關健康問題統計分類 ( International 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and Related Health Problems, ICD-1 ) |
1909 年 |
ICD-2 |
1920 年 |
ICD-3 |
1929 年 |
ICD-4 |
1938 年 |
ICD-5 |
1948 年 |
WHO 全權接手負責 ICD-6 接續往後的修訂事宜 ICD-6 增加了罹病及死亡彙編,將分類標準統一,定出死亡 ( 因 ) 診斷書之標準格式及多重死因之認定原則 |
1955 年 |
ICD-7 引進了疾病傷害之外因分類 |
1965 年 |
ICD-8 |
1975 年 |
ICD-9 加入社會、經濟、文化及環境影響健康因子,以及精神疾病及周產期死亡分類及 雙重分類系統 ( dual classification) |
1980 年 |
制訂公布 國際身心功能損傷不全、失能及殘障 ( 廢 ) 分類系統 (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Impairment, Disability and Handicap, ICIDH ) |
1993 年 |
ICD-10 |
1996 年 |
制訂完成 國際損傷不全、活動和參與分類系統 (Inter 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Impairment, Activity and Participation) ,?了保持與 國際身心功能損傷不全、失能及殘障 ( 廢 ) 分類系統 的連續性,將其簡稱? ICIDH-2 ) |
2001 年 5 月 |
公佈 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 (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ICF ) |
2002 年 |
ICF 公佈及開始推動 |
2006 年 |
全球化推廣 ICF |
ICD 疾病分類 系統可將疾病與相關健康問題資料作敘述與歸類,並給予一專一性之代碼 (specific code) ,以便於將之匯整 (compiling/summating) 、存檔 (storing) 、表列 (listing) 、蒐尋 (searching) 及分析統計 (statistic analysis) 之用。欲將疾病與相關健康問題分門別類,首先須確立其之兩種性質,即 概括性 (generalized) 與 摘要性 (summarized) ,不能過於瑣碎。疾病分類須依數個分類主軸 (axis) 來加以描述,如依疾病本質、解剖部位、生理衝擊及功能剝奪、病因等,其中疾病本質更可深入到疾病過程、致病機轉、症狀及徵候、治療的方式及反應等。 ICD 描述了健康問題之本質、部位,還有部份之病因,但卻未及於健康問題導致或造成之結果 (consequences) ,如生活 活動功能及社會參與是否受限制或侷限等 『 身心障礙 』問題仍無以處理 。因此,從七○年代起即有所醞釀 ICD 須改造或附加內容。
『 身心障礙 』乃屬一大類跳脫於疾病與診斷之獨特健康狀況,其為健康相關之成份 (health components) 加上多種主客觀環境因素所致之結果,其背後隱含疾病狀況 (morbid condition) 、衰退老化 (aging decay) 、廢用性 (disuse) 及醫療處置後 (post-procedure) 之醫源性結果 (iatrogenesis) 等之綜合體,更影響及健康照護之需求育安排。『 身心障礙 』離健康有一段相當之距離,『 身心障礙者 』亦難被認定為健康完好者,只是其『 身心障礙 』與健康距離之大小、多少或多寡應有完整之界定或描述,甚至量化,裨能 及於因應相關人事物資源之耗用 (resource consumption) , 以讓相關之社會資源能依此作有效地分配與運用。
早在 1965 年起,復健先驅 Nagi 率先提出了失能模型( Nagi ' s model of disablement ),開始將 身心障礙者之重心放於功能展現之限制或瓶頸 (performance limitation) 與失能 (disability) ; Wood 依此基礎再於 1975 年重新強調此模型 , Nagi 率先於 1976 年又再補強之,渠等 將身心社會面向等量齊觀,同時提出了疾病、損傷或不全 (impairment )、功能限制或瓶頸 (functional limitation) 、活動受限 (activity restriction) 與殘障 ( 廢 )(handicaps) 之觀念、發展方向與階段性區隔。透過 Nagi & Wood 兩者之貢獻,嘗試將疾病、損傷或不全、功能限制、 活動受限、 失能及殘障(廢)之健康功能狀況以單向順序發展成失能之過程模型( Model of Disablement Process )。因此,透過 Wood 之推動而催生了後來世界衛生組織 ( WHO) 於 1980 年接續提出之 國際身心功能損傷不全、失能及殘障 ( 廢 ) 分類系統 (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Impairment, Disability and Handicap, ICIDH ) 系統,再進一步衍伸發展成 2001 年公佈之 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 (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ICF ) 。 即後來再進一步衍伸發展成第二版之 ICIDH -2 ,於 1999 年定稿, 2001 年批准, 2002 年公佈之 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 (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ICF ) 。 此失能過程模型對物理治療、職能治療、以老人或身心障礙者之慢性長期照護發展有相當明顯的影響。
在世界衛生組織 2001 年所發行的 ICF 指導 手冊 中,除了有詳盡說明 ICF 的完整 編碼系統 ( coding system ) ,也說明 ICF 為一個多目的性之分類系統,能在不同方面上被廣泛使用,特別是在健康和健康相關領域的分類,能有助於描述身體功能和構造的改變、處於健康狀態的人在標準環境下能作什麼(能力程度, capacity qualifier )以及他們在一般環境下實際上作什麼(表現程度, performance qualifier )。
ICF 的編碼系統共分四層,共有 1,424 個編碼 。在 ICF 手冊中的編碼指引說明,在實際應用上,以兩層次 ( 三位數 ) 的一組 3 到 18 個代碼來描述一個個案通常是足夠的,也可以用於統計調查和評估健康結果;而最詳細的四層版本是用於專業服務 ( 如復健結果、老人病學、或心智健康 ) 。即使是以兩層次 ( 三位數 ) 來評估健康結果,一份評估報告書包含 362 個編碼選項仍是太多,因此世界衛生組織在 2003 年發表一份臨床實務工作人員可以使用之 ICF 篩檢表( checklist, 2003 ) ,提出一個僅包含 128 個評估項目的評估表。
結語
人類對健康問題與所造成之結果建立了 ICD 與 ICF 之主體架構,以描述、界定、歸類。國內一向對疾病或健康之描述、界定、歸類未系統化建置,亦無此醫衛專業教育培訓機制,法制化與資源分配當然亦不可得,適值此際重新思索 健康問題及影響衝擊乃至結果等之 價值取向、體制、法政社會框架,最後方能及於個案之照顧、支持及保護之施行與安排。
文章來源:http://www.tfb.org.tw/new/ICF/icf_9806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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