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F 的分類架構與編碼原則
財團法人愛盲基金會服務發展組 周佳穎
壹、 ICF 的分類架構:
ICF 分類系統之內容與層次
一、 ICF 分類系統,可分為「 功能性狀態與失能程度 」與「 背景因素 」兩大部分。
二、 ICF 分類系統的組成要素:可分為 身體功能 (Body functions,代碼 b) 、 身體構造 (Body structures,代碼 s)、活動與參與 (Activity and participation,代碼 d) 、 環境因素 (Environmental factors,代碼 e) 與個人因素 (Personal factors)【註】。
三、 ICF 的編碼限定值:可參考本篇之「貳、 ICF 的編碼原則─限定值 (Qualifiers) 」中詳述。
四、在 ICF 分類系統的組成要素之下,可再分為 4 層分類: 以第 2 層分類的一組 3 到 18 個編碼,通常足夠描述一個人的健康狀態。第 2 層分類多用於調查統計及評估健康結果;而最詳細的第 4 層分類是用於專業服務 (如 : 復健結果、老人病學…等 ) 。
下列以身體功能 (b 碼) 為例─
b2 感官功能與疼痛 第一層分類
b210 視覺功能 第二層分類
b2102 視力品質 第三層分類
b21022 對比敏感度 第四層分類
貳、 ICF 的編碼原則─限定值 (Qualifiers) :
一、身體功能 (body functioning) 與身體構造 (body structure)
1.身體功能 (b) 的限定值
定義 |
‧身體功能 為身體系統的生理功能 ( 包含心理功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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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傷 為在身體功能有明顯偏差或缺損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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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值的意義 |
評估損傷的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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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無損傷 |
沒有損傷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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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輕度損傷 |
在 30 天之內,問題出現的頻率低於 25% 的時間,且該程度是當事者能忍受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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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度損傷 |
在 30 天之內,問題出現的頻率低於 50% 的時間,且該程度偶爾干擾當事者的日常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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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重度損傷 |
在 30 天之內,問題出現的頻率高於 50% 的時間,且該程度經常干擾當事者的日常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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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完全損傷 |
在 30 天之內,問題出現的頻率高於 95% 的時間,且該程度完全干擾當事者的日常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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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不特定 |
沒有足夠資訊可具體說明損傷的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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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不適用 |
該情況並不適用於特定編碼 ( 如 b650 月經功能不適用於年齡在初經前或停經後的女性 ) |
2.身體功能 (b) 限定值的編碼規則
3. 身體構造 (s) 的限定值:
定義 |
‧身體構造 為身體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體與其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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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傷 為在身體構造上有明顯偏差或缺損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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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值的意義: 評估 損傷的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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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限定值 |
第二級限定值 |
第三級限定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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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無損傷 |
0 無構造改變 |
0 多於一個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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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身體構造 (s) 限定值的編碼規則
二、活動與參與 ( activity and participation )
1. 活動與參與 (d) 的限定值
定義 |
• 活動 是指 可由單獨的個人執行之工作或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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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動限制 是指個人從事活動的困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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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值的意義 |
評估表現 (Performance) 與能力 (Capaci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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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現 為描述個人在真實環境中做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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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無困難 |
沒有損傷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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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輕度困難 |
意指 在 30 天之內,問題出現的頻率低於 25% 的時間,且該程度是當事者能忍受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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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度困難 |
意指 在 30 天之內,問題出現的頻率低於 50% 的時間,且該程度偶爾干擾當事者的日常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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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重度困難 |
意指 在 30 天之內,問題出現的頻率高於 50% 的時間,且該程度經常干擾當事者的日常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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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完全困難 |
意指在 30 天之內,問題出現的頻率高於 95% 的時間,且該程度完全干擾當事者的日常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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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不特定 |
意指沒有足夠資訊可具體說明困難的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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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不適用 |
意指該情況並不適用於特定編碼 |
2. 活動與參與 (d) 限定值的編碼規則
三、環境因素 ( environment factor )
1. 環境因素 (e) 的限定值
定義 |
•環境因素 是指人們所居住、並與其生活相關的自然、社會和態度之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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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值的意義:阻礙因素 (Barriers) 與促進因素 (Facilitato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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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碼後放 點號 為阻礙 |
編碼後放 加號 為促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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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0 沒有阻礙 |
xxx+0 沒有促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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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1 輕度阻礙 |
xxx+1 輕度促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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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2 中度阻礙 |
xxx+2 中度促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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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3 重度阻礙 |
xxx+3 重度促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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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4 完全阻礙 |
xxx+4 完全促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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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8 不特定阻礙 |
xxx+8 不特定促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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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9 不適用 |
xxx. 9 不適用 |
2.環境因素 (e) 限定值的編碼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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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ICF 分類系統不特別針對個人因素進行再分類。
參考文獻:
1.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01).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ICF). Geneva : Author.
2.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07).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rt and Health for Children and Youth(ICF-CY). Genea: Author.
文章來源:http://www.tfb.org.tw/new/ICF/icf_9809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