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蒐集個案目前及前一學期各次各學科段考(月考)各項成績紀錄資料,登錄於『臺中縣特殊教育學生調查表』。
2.進行適應行為評量工作:
(1)請導師填寫『中華適應行為量表』(國中)或『文蘭適應行為量表』(國小)。
(2)核算適應行為量表百分等級。
(3)將結果登錄於『臺中縣特殊教育學生調查表』。
3.實施智力評量:
(1)施測『魏氏兒童智力量表』。
(2)將結果登錄於『臺中縣特殊教育學生調查表』。
(3)將個案『魏氏兒童智力量表』施測結果,輸入『魏氏兒童智力量表光碟作業系統』,列印個案施測結果分析資料,裝訂於『臺中縣特殊教育學生調查表』之後作為附件。
4.進行疑似個案各項測驗診斷資料彙整工作:
(1)『臺中縣特殊教育學生調查表』。
(2)『中華適應行為量表』(國中)或『文蘭適應行為量表』(國小)。
(3)『魏氏兒童智力量表』紀錄紙、交替測驗(未施測者免)等。
(4)『魏氏兒童智力量表光碟作業系統』分析資料。
5.智能障礙鑑定結果之判讀與處遇方式:
魏氏兒童智力量表 施測結果 |
適應行為量表施測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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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7 |
PR>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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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IQ |
視學生之實際學習需求,且經家長及教師協商同意後,得繼續進行學習障礙鑑定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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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IQ≦69 |
智能障礙輕度 |
1.若65≦IQ≦69,繼續實施團體式語文智力測驗或綜合性向測驗。 (1) 若團體式語文智力測驗或綜合性向測驗仍呈現智能低下之測驗結果,則以智能障礙輕度判讀之。 (2) 若團體式語文智力測驗或綜合性向測驗未呈現智能低下之測驗結果,則視學生之實際學習需求,且經家長及教師協商同意後,得繼續進行學習障礙鑑定流程。 2.若55≦IQ≦64,則鼓勵家長偕同個案前往身心障礙鑑定工作指定醫療院所,接受進一步的詳細鑑定。 |
40≦IQ≦54 |
智能障礙中度 |
鼓勵家長偕同個案前往身心障礙鑑定工作指定醫療院所,接受進一步的詳細鑑定。 |
25≦IQ≦39 |
智能障礙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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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Q≦25 |
智能障礙極重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