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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三年度律師高考昨天正式放榜,廿五歲的盲人李秉宏以優異成績通過,將成為台灣第一位、亞洲第三位的盲人律師。、亞洲第三位的盲人律師。

 

律師出身的考試院長姚嘉文特別呼籲,希望國內律師事務所提供機會讓李秉宏完成職前訓練,早日成為正式律師。

考選部指出,今年的律師高考共有四千九百七十九人報考,錄取了三百九十九人,錄取率為百分之八;李秉宏以第一百廿八名的優異成績獲得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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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的眼神清亮,臉上總是充滿微笑,在嘈雜的人群中顯得分外寧靜。乍看之下,莊馥華只是個坐輪椅的年輕女孩,但她其實看不見、不能動,也不能言語,她所創作的 200多首詩都是藉由頭部的擺動與摩斯碼輔具一字字拼成,她最大的夢想是讀大學、當作家,把愛傳到世上每個角落。

21歲的莊馥華,曾經是個活潑漂亮的小女孩,11年前的一場大火,讓她因一氧化碳中毒而失明、全身癱瘓、無法言語,幾乎只剩下聽覺;她再也不能拿起最愛的畫筆,只能透過自創的注音溝通板,用點頭代表 「Yes 」、眨眼代表「No」,在媽媽的協助下,一個音一個音地拼出 200多首詩,陸續在媒體副刊上發表。

意外發生後,莊馥華的母親辭去工作,全心照顧這個小女兒,經過七年的在家教育,莊馥華進入彰化仁愛實驗學校就讀,也決心報考大學。不過,她用頭敲擊摩斯電碼作答的速度,根本趕不上筆試時間要求,考了兩年還是落榜。現在她在彰化師範大學中文系旁聽,教授發現她在課堂上總是熱情回應老師的提問,只是張嘴說不出話來;同學們也學著用注音溝通板和她溝通,幫她點菜、餵她吃飯,分享她的心情。

經歷這樣重大的變故,莊馥華曾經傷心哭泣,卻沒有自怨自艾。她說服家人原諒當年無知肇禍的鄰家男孩,也用詩表達自己的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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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人生不設限: 我那好得不像話的生命體驗
作者:力克.胡哲 Vujicic, Nick
譯者:彭蕙仙
出版社:方智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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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00076000C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其範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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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05月16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00075883C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其範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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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及全球規模最大的家長組「自閉症代言人」(Autism Speaks)2007年聯合卡塔爾代表,游說聯合國設立『世界自閉症日』,聯合國200712月,通過每年42日定為『世界自閉症日』World Autism Awareness Day (簡稱WAAD)

 

聯合國在2007年12月18日第76次全體會議上,通過每年4月2日為『世界關顧自閉日』,並從2008年起,每年舉辦相關活動,以達至下列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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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宣布1981 年為「國際身心障礙者年」後,聯合國大會更於1992 年10 月通過,宣告每年的12 月3 日為「國際身心障礙者日」
,做為「聯合國身心障礙者十年計畫」(1983~1992 年)完結的標記。

 

為了保障身障者的基本人權,每年的12月3日為「國際身心障礙者日」(International Day of Disabled Persons),鼓勵社會大眾在這一天針對身障議題做討論、各國政府也應在這一天舉辦相關慶祝活動,宣導屬於身心障礙者的權益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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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0105 蘋果日報

 【潘岳宜蘭報導】宜蘭市復興國中驚傳學生持椅砸傷懷孕女導師校園暴力事件。一名有「品行疾患症」的國三男生,五天前,在跨年當天放學後,不滿女導師要求留校補寫作業,突然情緒崩潰,粗口嗆聲,還抓狂似拿起椅子擲傷女導師右手臂,懷孕三月的女導師還因驚嚇動了胎氣出血被送醫安胎,當時出面制止兩名男女同學亦遭波及,幸傷勢無礙,而受傷女導師與兩名同學事後都選擇原諒這名有精神疾病男同學失控行為,不予追究。

學校則在事發後,立即通知家長帶回管教二個星期,並於今天召開個案輔導會議,決定如何處分、處置這名傷人學生;而無奈的家長已當面向受傷三名師生道歉,取得諒解,也向校方透露有意將兒子轉學到適當環境就讀意願,以免再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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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爭取在中興新村「文小四」預定地設置「南投特殊教育學校」;但里民卻懸掛反對白布條。

 里民反對的理由,在於該校未來可能招收「嚴重情緒障礙」學生,會對社區產生威脅,影響社區安定。其實,部分縣市已設置「特殊教育學校」,與一般學校無異,學生都很單純,不會對社區里民產生任何傷害;以臺北市為例,就有啟聰學校、啟明學校、啟智學校和文山特殊學校四所特殊學校,設立迄今,並未發生學生傷害里民的情事。因此,里民擔心,顯然是資訊不足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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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阮南輝/基隆報導】
2011.03.13 03:04 am
 

基隆市身心障礙運動中心昨天舉行揭牌儀式,啟用第1天以投籃機最受歡迎,民眾大排長龍,但有身心障礙者認為跑步機太多,下身不便的身心障礙者根本無法使用。

位於基隆市綜合體育場的身心障礙運動中心,原是身心障礙運動委員會會址,因為漏水、設備老舊,基隆市體育會理事長鄭錦洲去年向體委會爭取200多萬整修並增添設備,改為身心障礙運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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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冰花(低社經)

1996春風化雨(聽障)

真愛奇蹟(肢障與學障)

秘密情事(閱讀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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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際特殊教育的思潮和特殊教育學校改革與轉型呼聲不斷出現,特殊教育學校應該將危機化成轉機,未來高中職階段特殊教育學校發展方向為以下五項重點:(古矞,2005;黃志雄,2005;吳榕峰,2002;陳致福,2002):

(一) 著重特殊教育學校社區化:增加社區化課程,結合社區資源為學生提供妥善照顧與服務。

(二) 考量學校本質與主客觀因素,釐清各自所面臨的問題及可能的解決之道。在行政方面更應認清融合教育與改革潮流必然性,不要一味想維持學校班級數,而忽略學生需求及與社區中鄰近高中職學校建立良好資源共享平台的機會。

(三) 邁向專業整合合作:除了校內與相關專業人員合作之外,也能和社區、家庭或其他學校間建立合作機制,亦能提升學校教育功能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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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殘障奧運分為夏季殘障奧運與冬季殘障奧運,夏季殘障奧運比賽項目計20項,如下表所列:

游泳

划船

帆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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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奧運會與其他運動組織所舉辦的活動有所不同,其主要的特色有下列幾點:

1.參加特奧沒有最高年齡的限制,凡年滿8歲以上的智障人士經過註冊並經過8

  週訓練即可參加特奧運動會

2.鼓勵不同能力的運動員皆能參與:每一運動項目均有為各種不同能力層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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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奧運共有28個比賽項目,夏季特奧除預計新增之板球與龍舟賽2項目外,計21項,如下表所列:


游泳

划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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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教室首先由Irwin 於1913 年應用在視障兒童的補救教學上,其後也應用在聽障教育及語言障礙兒童的教學輔導,到了1950 年代及1960 年代,許多學校才紛紛設立資源教室以輔導在學科學習上有困難的學生(王天苗,1983;Wiederhole, Hammill, & Brown, 1993;蘇雅芬,2004)。資源教室之所以盛行,乃基於許多學者與專家開始懷疑自足式型態特殊班級,對學生學習有不良影響,其主要原因是「標記化」更給學生心理產生不良影響。因此,資源教室逐漸為各校使用。

我國資源教室發展始於民國六十四年臺北市新興國中成立第一所資源班,以服務聽覺障礙學生為主的啟聰資源班;六十五年臺北市金華國中、中山國小亦開始實驗啟智類資源班,六十七年後教育部先在國民中學試辦協助學習障礙、學習低成就學生資源教室方案,民國六
十九年後此方案亦推展至國民小學;民國六十七年資源教室方案對象亦由聽障學生、智障學生,擴及到學習障礙及低成就學生(教育部,1999d)。民國八十五學年度臺北市教育局在各高中職試辦身心障礙學生補救教學與各項特教與專業服務措施,並於八十七學年度開始廣設資源教室或資源班(謝佳男,2000)。台灣省教育廳於八十三學年度亦於高中開始設立資源班,為身心障礙學生提供各項特教專業服務與諮詢,提昇身心障礙學生學習成效,助益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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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辨識導盲犬?
一、證件:〈識別證〉
二、身著紅色背心〈訓練中犬隻及幼犬〉
三、配戴導盲鞍〈工作中犬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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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梁明華 


    特殊教育新課程綱要預定於100學年度實施。新特教課程綱要與目前的特教課程綱要最大的不同點,在於「與普通教育課程接軌」。

  在普通教育的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中,強調要「培養學生的十大基本能力」,這也是新課程綱要的主要精髓,同時視學生的個別能力差異,設計多元化的學習內容及課程,讓有特殊需求的學生能順利融入一般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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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作者:

 中華民國殘障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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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00016654C  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特殊教育學生獎助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四十條第三項及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特殊教育學生就讀下列學校者,得依本辦法規定予以獎補助: 
           一、國立大專校院。
           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或特殊教育學校。 
           三、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身心障礙學生繼續就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上學
           校,其獎助得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定更
           優惠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特殊教育學生就讀國民中、小學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者,其獎補助由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定自治法規辦理;就讀國立大學附設國民中、
           小學者,依該規定辦理。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特殊教育學生具有學籍者,得依其學制檢具相關證
           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獎補助:
           一、身心障礙學生: 
           (一)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發
                 給獎學金。
           (二)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且品行優良無不
                 良紀錄者,發給補助金。
           (三)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
                 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獎學金。
           (四)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三名之成績或相當前
                 三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補助金。
           二、資賦優異學生: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
               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獎學金。
           前項申請,每學年以一次為限。

第 4 條    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之高級中等學校或特殊教育學
           校身心障礙學生,每校身心障礙學生總人數在三十人以下者,獎補助一人
           ;三十一人至五十人者,獎補助二人;五十一人以上者,獎補助三人,國
           立特殊教育學校分別以各學部,依上開標準計算獎補助金名額。
           學校應依身心障礙學生申請成績排序,並依前項獎補助名額,核發最優者
           獎補助金;同一學校,須無人得領獎學金,始發給補助金。
           特殊教育學生,同時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目及第二款資格者,應擇一
           申領;其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與本辦法規定同性質申領資格之補助
           費、獎學金或獎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領獎補助金。

第 5 條    特殊教育學生就讀空中大學或空中進修學校,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補助者
           ,其每學年修習學分數應至少十八學分;空中大學就學期間,以申領六次
           為限,空中進修學校就學期間,以申領三次為限。
           特殊教育學生就讀碩士班或博士班,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補助者,其每學
           年修習學分數應至少十二學分,就學期間申領次數,不得超過其修業年限
           。

第 6 條    第三條所定獎學金、補助金之類別及金額如下表:
           ┌──────────────────────────────┐
           │                獎學金、補助金類別及金額表                  │
           ├───────┬────┬────────┬────────┤
           │              │障礙等級│獎學金(單位:新│補助金(單位:新│
           │              │(依身心│臺幣元)        │臺幣元)        │
           │類          別│障礙手冊├────┬───┼────┬───┤
           │              │規定之等│高級中等│大專校│高級中等│大專校│
           │              │級)    │學校(包│院    │學校(包│院    │
           │              │        │括特殊教│      │括特殊教│      │
           │              │        │育學校)│      │育學校)│      │
           ├─┬─────┼────┼────┼───┼────┼───┤
           │身│視覺障礙、│輕度    │五千    │三萬  │三千    │一萬  │
           │心│聽覺障礙、├────┼────┼───┼────┼───┤
           │障│語言障礙  │中度以上│六千    │四萬  │四千    │二萬  │
           │礙├─────┼────┼────┼───┼────┼───┤
           │  │肢體障礙  │輕度    │四千    │一萬二│二千    │一萬  │
           │  │          │        │        │千    │        │      │
           │  │          ├────┼────┼───┼────┼───┤
           │  │          │中度以上│五千    │二萬二│三千    │二萬  │
           │  │          │        │        │千    │        │      │
           │  ├─────┼────┼────┼───┼────┼───┤
           │  │多重障礙  │        │六千    │四萬  │四千    │二萬  │
           │  ├─────┼────┼────┼───┼────┼───┤
           │  │其他障礙  │輕度    │四千    │一萬二│二千    │一萬  │
           │  │          │        │        │千    │        │      │
           │  │          ├────┼────┼───┼────┼───┤
           │  │          │中度以上│五千    │二萬  │三千    │一萬二│
           │  │          │        │        │      │        │千    │
           ├─┼─────┴────┼────┼───┼────┼───┤
           │資│符合特殊教育法第四條│一萬    │四萬  │        │      │
           │賦│所定學術性向資賦優異│        │      │        │      │
           │優│、藝術才能資賦優異、│        │      │        │      │
           │異│創造能力資賦優異、領│        │      │        │      │
           │  │導能力資賦優異或其他│        │      │        │      │
           │  │特殊才能資賦優異之學│        │      │        │      │
           │  │生。                │        │      │        │      │
           └─┴──────────┴────┴───┴────┴───┘
           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
           定通過之身心障礙學生,其獎補助金額,比照身心障礙手冊其他障礙類別
           輕度等級規定辦理。

第 7 條    符合本辦法之特殊教育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時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申請核發獎學金或補助金,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學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填報統計表送主管機關備查。私立高級
           中等以上學校,並應同時造具印領清冊報主管機關請撥獎補助經費。

第 8 條    公立學校發給獎學金、補助金所需經費,依預算程序編列;私立學校,由
           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 9 條    為鼓勵身心障礙之優秀大專校院畢業生赴國外進修,本部得視實際需要,
           訂定名額辦理公費留學考試。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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