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修正案,於今日(981023)下午04:20三讀通過,正式邁入以「跨領域團隊合作」方式,提供特殊教育服務的新紀元,該法通過之修正重點簡述如下:

 

 

一、以「跨領域團隊合作」方式,提供特殊教育服務,並強調「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

    需要特殊教育服務需求之學生,往往同時需要醫療、衛生、社福及其他專業領域之服務。以往由各主管機關依其職權各自服務,自本次特教法通過後,第23、24、28條已明定應以「團隊合作」之方式,提供特殊教育服務。其跨部門之協調合作,有賴行政部門訂定協調合作機制。

    並強調「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18條),以符合學生需求,並避免家庭接送之困擾。

 

二、中央特殊教育經費比例自年度預算的3%提高至4.5%,充實全國特教經費。

 

三、規定特教學生融合於普通班時,「明定應減少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學生人數,或提供所需人力資源及協助」(27條),以使融合班教師能得到確實之支援,以服務學生;又為避免地方財政不同而致特教服務有經濟落差,第9條明定「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縣市政府當年度剩餘之特教經費並得「滾存」續用。(48條)

 

四、規定中央政府對特教學生鑑定應有「期程」之限制,以避免鑑輔程序過長,使家庭和學校無所適從;對鑑定安置後出現適應問題之學生,新增應訂定「重新評估程序」和「期程」,以使學生得以重新鑑定安置。(16條)

 

五、規定特殊教育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設立分校、分班,以服務其所在區位之學生(可跨縣市設立),使距離其本校較遠之學生,得以不用受舟車勞頓之苦。也可解決部分縣市沒有特教學校的問題。

    (註:再設立大型特教學校,反使遠地學生接送困難,或需住校,無法獲得家庭照顧)

 

六、規定學校對資賦優異學生,應依「學生性向、優勢能力、學習特質及特殊教育需求,訂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以符合其適性學習需求,並避免數年前以大量鑑定的方式出現的假資優班出現。

 

    教師組織依新修正特教法第五、六條之規定,並獲邀請加入各級政府之「特殊教育諮詢會」和「鑑輔會」,本會將秉一貫之專業堅持,選派特教專業教師出席該會,與各級政府協同,為有特教服務需求之學生和家長,尋求最大的福祉。

 

    本法之修正,承蒙洪秀柱委員諮詢本會及特教家庭提出之修正條文建議,與教育部、其他委員提出之修正建議一同審查修正,特此感謝。

 

                       新聞聯絡人:全國教師會政策部  詹老師(0982-939527)

 

  新聞稿之電子檔案,可至全國教師會網站(http://www.nta.org.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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