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無障礙融合社會 保障特殊生社會權
文/陶瑜
特殊需求兒童是國家公民,和其他兒童一樣享有社會權,政府有必要透過公權力,保障他們在福利與保護、社會參與、社會平等及司法正義等方面的權益。以下針對上述四項指標,說明其法理及教育實踐策略。
一、福利與保護
對於低收入戶兒童、受虐待及被疏忽兒童、身心障礙及發展遲緩兒童、多元族群家庭兒童、未婚及單親家庭兒童等弱勢團體,除了提供經濟扶助、安置照顧等補救性服務,政府尤應重視特殊需求兒童及其家庭的經驗與需求,在政策上給予更多的正向支持,以確保他們能就近取得福利資源,並在陷入危難時得到應有的保護。
當兒童發生疑似受虐、被霸凌等侵犯人權的事件時,學校應教導全體學生、受害者本身及周圍的人,撥打「113」全國婦幼保護專線,或聯繫各縣市的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尋求專業社工的諮詢和協助,使所有兒童都能在健康、安全的環境中成長,遠離被恐嚇、詐騙及脅迫的危險與恐懼。
二、社會參與機會
政府及民間應發揮大眾傳播媒體的教化功能,友善接納特殊需求兒童對於公共議題的發聲,並提供足夠的文化資源、無障礙設施及交通運輸工具,同時明定出版品、電腦軟體與網路的分級,以維護特殊需求兒童的資訊享用權。
學校是民主社會的雛型,教師除鼓勵特殊需求兒童在班會中自由表達意見,藉由同儕團體力量凝聚共識,訂定行為契約,協助他們了解及遵守社會規範外,還可製造誘因,引導他們積極投入各項教學活動,透過與他人的互動合作,培養社會公民意識,擴大社會參與度。
三、社會平等
國家在制定社會福利政策時,宜定期評估政府公部門及民間團體對於特殊需求兒童人權保障的程度,經常檢視兩者間有否出現認知上的歧異,儘可能平衡城鄉差距,使社會資源的分配具有合理及正當性。
在校園內,教師應以身作則,認同與肯定特殊需求兒童的獨立人格,教導全體學生平等的對待特殊需求兒童,避免他們因身心障礙或其他特質而受到同儕排擠,使他們能獲得足以激發潛能的環境資源。
四、司法正義
司法體系在運作的過程中,宜透過論辯、宣導、修法與人員培訓,尊重兒童的個別差異與保障他們的抗告權。當特殊需求兒童因觸法而必須接受警察審訊與出庭時,司法部門應顧及當事人的身心障礙類別和程度,同時提供必要的法律扶助,適時得當的回應他們的需求,如此弱勢兒童的司法人權才不致因訴訟成本的考量而遭到犧牲。
另一方面,特殊需求兒童在求學階段,如果發生鬥毆、逃學、無故中輟等違規犯過行為,學校除透過專業團隊會議,討論懲處內容及方式是否恰當,也應當給予他們自新的機會,使他們能藉由持續的省思修正錯誤,樹立正向行為作為改變的典範。
國家和社會的文明進步,取決於其對待弱勢族群的態度,政府和人民有義務齊心協力,營造一個無障礙的融合社會,讓每個人都能不受歧視,平等而有尊嚴的生活。
文章來源:http://www.mdnkids.com/specialeducation/detail.asp?sn=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