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性就業的概念,最早見於1970年代,並運用於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服務上(陳靜江,2002aHanley-Maxwell & Szymanski, 1998; Rubin & Roesslor, 2001; Rusch, 1990)。美國1984年通過之發展性障礙法案The Developmental Disabilities Act of 1987,P.L.98572)中立法,將支持性就業列為一項職業復健服務。根據發展性障礙法案定義,支持性就業是「一種競爭性的工作(以全時工作為基準或以每週工作20小時為基準之有薪工作),其目的在於提供身心障礙者社區式的工作經驗」(引自:花敬凱,1998b)。Hanley-Maxwell Szymanski 1998)指出,支持性就業服務的流程包括:生態評量 (ecological assessment)、職務開發 (job development)、就業安置 (job development)、訓練 (training)、持續支持與追蹤 (ongoing supports and follow along)。由於支持性就業服務的興起,職業訓練模式也轉變為「安置訓練追蹤」 (Placement─Training─Follow-up, PTF Model) 模式,讓身心障礙者在一般工作環境中學習職業相關技能 (花敬凱,1998bRubin & Roesslor, 2001)
  近年來,自然支持(natural support)和生態學的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模式日益興起(花敬凱,1998a1998b),就業安置專員的角色也逐漸轉換成根據案主需求進行職務再設計,或利用輔具改善工作環境,使身心障礙者能夠應一般職場的工作狀況Goetz, et al.,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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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 Rusch (1986) 的定義,所謂「競爭性的工作」(competitive work) 是指:在一般的職場中,以全時間工做為基準,或以每週平均20小時為基準的有酬工作薪資之給付需符合「勞工公平基準法」之規定。一般而言,身心障礙者從事競爭性就業的型態包括:(1)在一般職場中工作,必要時進行職務調整/再設計(job modification/accommodation)或其他協助,(2)就業服務人員以支持性就業 (supported employment) 之型態,在職場中提供必要之協助或服務(林宏熾,2000;花敬凱,1998aRubin & Roesslor, 2001; Rusch, 1986; 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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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alperrn (1994) 將(青少年階段)的轉銜 (transition)定義為:「個人準備結束學生生涯,學習肩負成人角色與責任的歷程」。專業人員在此階段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的轉銜規劃與服務包括:就業轉銜、中學後教育的轉銜、成人生活轉銜,以及社區休閒育樂的轉銜(林宏熾,2002Flexer, Simmons, Luft, & Baer, 2001; Sitlington et al., 2001)。
  
  林宏熾(2003)指出:就業轉銜的目的在於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在離校至就業階段期間,職業重建的相關服務。其服務內容包括學生不同生涯階段之職業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就業服務,以及追蹤與輔導再就業。在提供就業轉銜服務時,必須基於學生個別需要,考量學生的喜好與興趣,並進行完整的評量與服務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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