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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1975年公佈的殘障兒童及教育法案中,規定必須為接受特殊教育的殘障兒童提供個別化教育方案(簡稱IEP)

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四項:
1.對於兒童當前教育成就水準的陳述。
2.學年目標,包括短程教學目標的敘述。
3.為此兒童提供特殊教育服務的內容及此一兒童能夠參與普通教育的程度。
4.特殊教育服務的期限、適當而客觀的評鑑程序及標準,至少一年的課程表。


個別化教學方案並非是一種教學計劃,而是一種管理的工具,當一兒童需要特殊教育時,此一工具可確保特殊設計的教學,能適合其個人獨特的學習需要。

【90東大轉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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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穎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