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發展

分為粗大動作與精細動作二類,均循發展原則進行。

  • 粗大動作發展順序
頭→頸→ 軀幹→坐 →爬→
(2~3個月成熟) (2~7個月) (5~8個月) (8個月)

 

站  → 走   → 雙腳跳上下樓梯 → 向前跳
(9~11個月) (10~15個月) (2歲) (3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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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射動作是指不用學習就會的動作,生命早期的反射動作與生存有很密切的關係,常見的反射有:

自動反射─
  新生兒俯臥鼻子悶住時自動會抬頭並轉頭保持呼吸道暢通,3~4個月時即消失。

尋根反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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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知名作家劉俠女士推動成立,黑們樂團是國內第一個熱門音樂樂團,團員多是啟明學校畢業。黑門的風格從輕音樂到搖滾都有,會到學校、演奏廳、孤兒院、老人院、監獄等地演出。

 

客家新聞雜誌對新視界盲人樂團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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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奧運起源於一個給心智障礙者的運動夏令營,後來擴大規模,在1968年於美國芝加哥舉辦一場大型的運動會,從北美各地來了超過千名的運動員。在運動會上,尤妮絲.甘乃迪.史維法(Eunice Kennedy Shriver)女士宣佈成立特殊奧委會,從此特殊奧運成為固定的國際運動盛會。

  在1971年,特殊奧運得到美國奧委會的認可,開始使用奧運會(Olympics)的名稱;1977年首度舉辦冬季特奧;1988年得到國際奧委會的認可。2003年特奧首次走出美國國境,在都柏林舉辦,150個國家、七千人參賽,同時這也是特奧首次開幕與閉幕典禮被轉播。

  特殊奧運接受不同能力的運動員,沒有人會因為能力差而被排除在外,不論是參加比賽或是得到鼓勵─特殊奧運會使用分組系統,讓參加者和與自己情況相近的運動員競賽;同時特殊奧運不僅只表揚得到名次者,特奧會欣賞並鼓勵所有參賽運動員的特質與其表現。

國際特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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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障奧運

  在這場運動會中,哨聲改為旗幟、鳴槍改為燈號,觀眾也不會歡呼與鼓掌─這是聽障奧運。選手們必須是優耳聽力損失達55分貝以上的聽障者,並且在比賽中不得使用助聽器等裝備,所有選手在公平的情況下競爭。

  四年一度的聽障奧運是除了奧運以外歷史最優久的運動會,1924年在法國巴黎舉辦了第一屆國際聽障運動會,是史上第一場身心障礙者的運動會。在此之後,除了因第二次世界大戰停辦外,每四年都在不同的國家舉行,更在1949年增加了冬季聽障奧運比賽。1967年在德國召開的第19屆國際聽障運動總會會員大會,改名為世界聽障運動會,於1969年在南斯拉夫舉行的第11屆開始使用;2001年得到奧會授權使用字尾「lympic」,改稱聽障奧運(Deaflympics)。

  聽障奧運除了是老字號的運動會外,也是成長快速的運動會。1924年的巴黎聽奧,共有9個歐洲國家參與、145名運動員參賽;2009年的台北聽奧已經成長到81個國家、3959名運動員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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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民國脊髓損傷協會對會員之調查報告顯示,脊損者的交通方式如下:

  1. 乘坐計程車者約30%
  2. 請他人開車接送者約25%
  3. 騎改裝機車者約15%
  4. 自已開汽車者約5%
  5. 其餘則是以電動輪椅或殘障公車當交通工具

  習慣在日常生活中使用電動輪椅的脊損者,雖也常使用電動輪椅來充當遠行時的交通工具,甚至還有環遊台灣全島等之壯舉,但是電動輪椅當交通工具時,會遇到下列幾個缺點:

  1. 因充電一次可行20-30公里,故只宜短距離使用,如要遠行常需半路充電
  2. 行進速度不快,每小時約10公里
  3. 除非搭棚子,否則常會被風吹日曬雨淋
  4. 安全性不夠好
  5. 整個台灣的無障礙環境做得不普及。

  還有許多脊損者使用各式各樣的改裝機車,雖然充分發揮「克苦克難,人定勝天」的精神,但是安全性堪虞。例如:煞車性能,倒車裝置易故障,改裝四輪車在轉彎常易翻覆及如何由輪椅上下改裝車等問題,都值得吾人一再去深思。基於上述考量,脊髓損傷者的交通工具應朝著下列目標進行:

  1. 需訂出一套標準化並符合安全之規格
  2. 儘可能生產本土化且不必改裝之殘障交通工具;並藉由量化生產以降低成本
  3. 殘障專用機車以輪椅直上型較佳
  4. 改裝汽車(如手控油門及煞車等)應只能適用於上肢功能正常者。

資料來源: 身心障礙者服務資訊網 http://disable.yam.org.tw/life/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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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托的服務方式

  • 定點臨托─

家長將心智障礙者送至有一定安全設施及托育設備的地點接受臨托服務。

優點:有固定的地點;地點內部設施設備為心智障礙者所設計,因此臨托品質較易控制;同時保育員提供服時所需支援較易得到協助。
缺點:有一定範圍限制。因此會降低到定點交通困難之家長的申請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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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意義

  臨托服務是臨時暨短期托育服務的簡稱,是由一群受過短期訓練的保育員,在心智障礙者家庭需要協助的時,到心智障礙者家中協助家長照顧心智障礙者,或暫時接替家長來照顧心智障礙者,以減輕家長因長期照顧心智障礙者所形成的身心負擔,能獲得暫時喘息、舒緩的機會。

 

  • 服務對象

  凡是無自我照顧能力的心智障礙者均需要臨時暨短期托育服務。所謂心智障礙者包含智能不足、自閉症、唐氏症及腦性麻痺者等,但須特殊醫療者不在此範圍。

  對於心智障礙者而言,不論任何一個年齡、性別及殘障程度者,均欠缺自我照顧的能力,因此臨托服務沒有年齡、性別、殘障程度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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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髓損傷者常用的支架有下列二種:長腿支架、交替式步行支架。

 

長腿支架

乃是以金屬支架為骨幹,輔以其它皮帶或熱成型塑膠帶而成的一種裝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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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謝東儒 前中華民國殘障聯盟祕書長

  在所有殘障者中,顏面損傷是其中較獨特的一種。即使在殘障福利法中的歸類,也遲至79年初才將顏面損傷者歸為殘障者,有資格申請殘障手冊。由此可看出顏面損傷者之障礙部分難以被一般人了解及接受。

  要知道如何與顏面損傷者相處,應先對顏面損傷形成原因有一番認識:

顏面損傷形成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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