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有發展問題的個案,在3歲之前即儘早予以提供的療育方案或相關服務。
35歲階段則謂之學前療育服務。
不過在台灣無此劃分,
6歲以前的都稱之為「早期療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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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學習障礙或身心障礙學生採取的一種安置或教育方案。
它主要是將環境調整成滿足特殊學生特別需求,或考量其身心限制的狀態,而不是要求特殊學生遷就於障礙重重的傳統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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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使特殊學生也能學習一般教育課程,而調整課程的呈現模式,例如手語、點字法或者大字體課本等等。但課程的內容、廣度、順序和一般教育的課程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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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身心障礙或有特殊需求的學生所設計的體育課程,以提供適合其能力需求的體育活動。因身心障礙學生不能全盤參與精力旺盛的一般學生所上的體能課程,因而調整活動;運動、遊戲、舞蹈等內容,以適應學生的興趣及其能力限制。適應體育讓特殊學生享受較高品質的身體活動,進而改善其活動力,促進身心健康,並增進其日常生活的獨立能力與人際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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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改變技術最先是指應用行為原理或是學習理論的一種心理治療法。 

而凡是應用行為原理於實際補救程序,包括復健、語言矯正、補救性閱讀、教室管理、諮商及輔導等領域的技術皆可稱為行為改變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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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彰智國小部】【97北市吉林國小】【96屏教大】

(The Picture Exchange Communication Systems,簡稱PE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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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東大轉學考】【94中原】

這是處理兒童學習困難或缺陷的一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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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南區國小】
 
(A) 6.下列那一種學生不屬於肢體障礙(A)感覺統合失調(B)腦性麻痺(C)裘馨氏肌萎症/肌失養症(D)成骨不全症/玻璃娃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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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便利教育某一類型的特殊兒童而在普通學校或醫療機構設置的班級,特殊班與普通班的最大不同在於聘用受過專業訓練的教師,並有適應於特殊兒童教學的課程與教材。 

特殊班內通常配置有特殊教學設備,教具與專門訓練的器材。廣義的特殊班,可以包括三種教學型態:
1.自足制(self-contained special clas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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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同一障礙類型的特殊兒童設立的教育機構。不僅有受過專業訓練的特殊教育師資及其他有關專業的人員(如心理輔導人員、學校社會工作人員、語言矯治人員),且有異乎一般學校課程與教學設施,以適應其教育對象的特殊需要。

特殊學校可依其是否提供學生寄宿設施而分為住宿制特殊學校(
residential special school) 與非住宿特殊學校(non-residential special schoo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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