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點

自我談話乃指自己對自己大聲說話,說出溝通對象或教學對象正在看的物品與事件、正在聽的刺激或事件、正在做的事情或是在立即情境中的感受,讓溝通對象可以在立即的溝通情境中獲得相對應的語言刺激,藉此抽取出意義,發展語言。

 

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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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應體育在教育過程中,最大的獨特貢獻就是通過成功的身體活動來提升個人的自我概念,其主要目標與普通體育所追求的目的應是相同的。

    依照國外學者Nash(教育部,民85)的解釋,體育的目標是發展身體器官功能、神經肌肉功能、認知及社會心理。而Beaver(教育部,民85)認為適應體育之目標除普通體育原有的目標外,尚需增列以下七種目標:

  1.接受自身的限制所在accept limitation):透過適應體育的教學讓身心障礙

者瞭解到自己本身的某些限制是無法彌補的,進而認識自己,接受自己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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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00016654C  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特殊教育學生獎助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四十條第三項及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特殊教育學生就讀下列學校者,得依本辦法規定予以獎補助: 
           一、國立大專校院。
           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或特殊教育學校。 
           三、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身心障礙學生繼續就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上學
           校,其獎助得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定更
           優惠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特殊教育學生就讀國民中、小學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者,其獎補助由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定自治法規辦理;就讀國立大學附設國民中、
           小學者,依該規定辦理。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特殊教育學生具有學籍者,得依其學制檢具相關證
           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獎補助:
           一、身心障礙學生: 
           (一)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發
                 給獎學金。
           (二)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且品行優良無不
                 良紀錄者,發給補助金。
           (三)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
                 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獎學金。
           (四)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三名之成績或相當前
                 三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補助金。
           二、資賦優異學生: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
               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獎學金。
           前項申請,每學年以一次為限。

第 4 條    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之高級中等學校或特殊教育學
           校身心障礙學生,每校身心障礙學生總人數在三十人以下者,獎補助一人
           ;三十一人至五十人者,獎補助二人;五十一人以上者,獎補助三人,國
           立特殊教育學校分別以各學部,依上開標準計算獎補助金名額。
           學校應依身心障礙學生申請成績排序,並依前項獎補助名額,核發最優者
           獎補助金;同一學校,須無人得領獎學金,始發給補助金。
           特殊教育學生,同時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目及第二款資格者,應擇一
           申領;其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與本辦法規定同性質申領資格之補助
           費、獎學金或獎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領獎補助金。

第 5 條    特殊教育學生就讀空中大學或空中進修學校,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補助者
           ,其每學年修習學分數應至少十八學分;空中大學就學期間,以申領六次
           為限,空中進修學校就學期間,以申領三次為限。
           特殊教育學生就讀碩士班或博士班,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補助者,其每學
           年修習學分數應至少十二學分,就學期間申領次數,不得超過其修業年限
           。

第 6 條    第三條所定獎學金、補助金之類別及金額如下表:
           ┌──────────────────────────────┐
           │                獎學金、補助金類別及金額表                  │
           ├───────┬────┬────────┬────────┤
           │              │障礙等級│獎學金(單位:新│補助金(單位:新│
           │              │(依身心│臺幣元)        │臺幣元)        │
           │類          別│障礙手冊├────┬───┼────┬───┤
           │              │規定之等│高級中等│大專校│高級中等│大專校│
           │              │級)    │學校(包│院    │學校(包│院    │
           │              │        │括特殊教│      │括特殊教│      │
           │              │        │育學校)│      │育學校)│      │
           ├─┬─────┼────┼────┼───┼────┼───┤
           │身│視覺障礙、│輕度    │五千    │三萬  │三千    │一萬  │
           │心│聽覺障礙、├────┼────┼───┼────┼───┤
           │障│語言障礙  │中度以上│六千    │四萬  │四千    │二萬  │
           │礙├─────┼────┼────┼───┼────┼───┤
           │  │肢體障礙  │輕度    │四千    │一萬二│二千    │一萬  │
           │  │          │        │        │千    │        │      │
           │  │          ├────┼────┼───┼────┼───┤
           │  │          │中度以上│五千    │二萬二│三千    │二萬  │
           │  │          │        │        │千    │        │      │
           │  ├─────┼────┼────┼───┼────┼───┤
           │  │多重障礙  │        │六千    │四萬  │四千    │二萬  │
           │  ├─────┼────┼────┼───┼────┼───┤
           │  │其他障礙  │輕度    │四千    │一萬二│二千    │一萬  │
           │  │          │        │        │千    │        │      │
           │  │          ├────┼────┼───┼────┼───┤
           │  │          │中度以上│五千    │二萬  │三千    │一萬二│
           │  │          │        │        │      │        │千    │
           ├─┼─────┴────┼────┼───┼────┼───┤
           │資│符合特殊教育法第四條│一萬    │四萬  │        │      │
           │賦│所定學術性向資賦優異│        │      │        │      │
           │優│、藝術才能資賦優異、│        │      │        │      │
           │異│創造能力資賦優異、領│        │      │        │      │
           │  │導能力資賦優異或其他│        │      │        │      │
           │  │特殊才能資賦優異之學│        │      │        │      │
           │  │生。                │        │      │        │      │
           └─┴──────────┴────┴───┴────┴───┘
           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
           定通過之身心障礙學生,其獎補助金額,比照身心障礙手冊其他障礙類別
           輕度等級規定辦理。

第 7 條    符合本辦法之特殊教育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時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申請核發獎學金或補助金,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學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填報統計表送主管機關備查。私立高級
           中等以上學校,並應同時造具印領清冊報主管機關請撥獎補助經費。

第 8 條    公立學校發給獎學金、補助金所需經費,依預算程序編列;私立學校,由
           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 9 條    為鼓勵身心障礙之優秀大專校院畢業生赴國外進修,本部得視實際需要,
           訂定名額辦理公費留學考試。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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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環境:媽媽語、協同交集注意、共同活動、語言輸入

2. 健康的生理機制:感官、動作、大腦神經機制

3. 健全的認知處理能力:

(1)語言訊息注意、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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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廣告單 提升學障生數學興趣(100年2月18日) 

文/黃明煌、張菁吟


    文文是小六的學習障礙生,對計算及文字應用題解題有困難,數學能力甚至落後班上同儕一年以上。只要是數學課,他總是毫無自信且一點興趣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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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房佳申/新竹報導

家有特殊孩子要送到哪裡去?縣長鄭永金了解這樣家庭的苦楚,將在高鐵特定區內設立一所「國立新竹特殊教育學校」,13日設立於竹北高中的籌備處舉行揭牌典禮,鄭永金縣長、議長張碧琴、中部辦公室副主任黃新發、籌備處主任王淑姿等人,共同揭開紅色布幔,整個工程預定1年後完工,民國100年8月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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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桂如 


    小銘是兩歲的聽障兒童,從開始換吃固態食物起,經常出現無法咀嚼的狀況,說話發音上也常含糊不清。家長焦急得想知道,孩子究竟是存心搗蛋,還是真的有問題?

  以口腔功能發展而言,舉凡有腦部受損、肌張力失調、先天的感官障礙(如:聽障),或幼兒本身處於社交功能失調的環境,以及未攝取足夠營養者,都可能是口腔功能發展異常的高危險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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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聲暉聯合會 榮譽理事長 莫素娟

 

立法院在今年的1月13日通過行政院組織法,確認未來行政院設14個「部」、8個「委員會」、3個「獨立機關」、中央銀行及附屬機構故宮博物院,由現有37個部會精簡成27個機關。

這個法案在各界廣泛的討論了20幾年,遺憾的是在各方角力下,分屬各部會的身心障礙業務單位紛紛被併裁或降低原來的層級,100多萬的身心障礙者,加上家屬、照顧者,幾近400萬人口的族群,相對仍然保留的退輔會、原民會、客委會,充分顯現身心障礙族群的福祉需求被矮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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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李容萍/桃園報導〕桃園縣政府教育局100年1月7日發表「桃園縣特殊教育白皮書」,訂定以「成就每個孩子」的特教發展新願景,預計民國一○三年達成現有七所縣立高中均成立身心障礙資源教室,五十八所國中皆設身心障礙班、卅班以上國小有八十四所校校設置身心障礙班等重要工作。

桃園縣長吳志揚偕同協助編特教白皮書的新竹教育大學教授陳國龍、台北市立教育大學教授張世彗及縣議員林政賢、林俐玲、張肇良等人昨天一起宣告這項特殊教育服務平台。

吳志揚表示,全縣現有六千一百八十九位特殊教育學生,縣府相當重視特殊教育,每年投入約十億元預算,佔總教育預算的五%,並以五年為一期,每個階段發展不同願景的白皮書,依白皮書為基礎進行編列預算及執行,新期程預計每年再增加至少二千八百萬元的特教經費。

縣府教育局長吳政達說,特教白皮書的重點,除了從高中至國小廣設身心障礙資源教室,也增設學前身心障礙班,全面檢視學校無障礙空間及特殊教育的軟硬體是否充足,集中式特教班每班設置一名教師助理員服務,以及增設各類資賦優異資源班等內容,希望能成就每一個孩子,不管是資賦優異或是一般學生,都能依個人的興趣及專長快樂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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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聞慧/編譯報導】多倫多研究人員發現一個遺傳性線索,有助於解釋,何以患自閉症的男孩是女孩的4倍。

研究者在X染色體上發現一個基因差錯,似乎在自閉症系列障礙(autism spectrum disorder,簡稱ASD)中起作用。ASD可影響交流和社會交往。
ASD患者常出現智力缺陷,有時,很嚴重的患者不能講話。每280個女孩中估計有1個受ASD影響,但是對於男孩每70個中就有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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