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容萍/桃園報導〕桃園縣政府教育局100年1月7日發表「桃園縣特殊教育白皮書」,訂定以「成就每個孩子」的特教發展新願景,預計民國一○三年達成現有七所縣立高中均成立身心障礙資源教室,五十八所國中皆設身心障礙班、卅班以上國小有八十四所校校設置身心障礙班等重要工作。

桃園縣長吳志揚偕同協助編特教白皮書的新竹教育大學教授陳國龍、台北市立教育大學教授張世彗及縣議員林政賢、林俐玲、張肇良等人昨天一起宣告這項特殊教育服務平台。

吳志揚表示,全縣現有六千一百八十九位特殊教育學生,縣府相當重視特殊教育,每年投入約十億元預算,佔總教育預算的五%,並以五年為一期,每個階段發展不同願景的白皮書,依白皮書為基礎進行編列預算及執行,新期程預計每年再增加至少二千八百萬元的特教經費。

縣府教育局長吳政達說,特教白皮書的重點,除了從高中至國小廣設身心障礙資源教室,也增設學前身心障礙班,全面檢視學校無障礙空間及特殊教育的軟硬體是否充足,集中式特教班每班設置一名教師助理員服務,以及增設各類資賦優異資源班等內容,希望能成就每一個孩子,不管是資賦優異或是一般學生,都能依個人的興趣及專長快樂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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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聞慧/編譯報導】多倫多研究人員發現一個遺傳性線索,有助於解釋,何以患自閉症的男孩是女孩的4倍。

研究者在X染色體上發現一個基因差錯,似乎在自閉症系列障礙(autism spectrum disorder,簡稱ASD)中起作用。ASD可影響交流和社會交往。
ASD患者常出現智力缺陷,有時,很嚴重的患者不能講話。每280個女孩中估計有1個受ASD影響,但是對於男孩每70個中就有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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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教中(一)字第0990519671號書函訂定


壹、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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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1 中國時報 【孟瑛如】 (作者為新竹教育大學特殊教育學系教授)

 全國教育會議剛落幕,原本以身為研析小組成員為榮的我,自今年年初的每次會前會議以來皆想盡辦法參與,這其間成立特教司或是特教與輔導教育司是許多人共同的期望。但在許多參與者提出相似意見,主席宣示結論時仍然以原有《教育部組織法修正草案》中的規畫回應,而無一點點意願檢視原有草案時,我開始覺得非常難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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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小朋友等待做早期療育,常得排隊很久,健保局將從100年1月1日起,提高兒童早療的復健及精神醫療給付,估計一年有8萬7千名兒童受惠。

  健保局醫管組科長李純馥說,兒童早療的黃金治療期在2歲以前,因此健保將對醫療院所,治療2歲以下早療者,給付加三成;2到6歲者,給付加兩成,總額編列2億3千多萬元,讓國家未來主人翁能健康成長。

  國內有少子化趨勢,夫妻生孩子意願低,孩子雖然生得少,但有些父母在養育過程中,陸續發現孩子有過動症、自閉症等行為認知等問題,必須到醫院做職能治療、物理治療或語言等早期療育,但往往也得排隊,求醫路十分辛苦。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婦幼院區兒童早療評估中心主任鄒國蘇說,兒童早療和成人復健不同,不易仰賴儀器,須專業人力花時間一對一治療,才能有治療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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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瞻性預防

控制環境中會引發自傷行為的誘因,如環境噪音干擾、調整活動難度、訂定規則、口頭提示自傷行為後果。

 

2、行為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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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資優課程所強調的重點

 理念

 分性課程是教師允許不同特質的學生有不同的課程與教材進行區分學習。

有較快的學習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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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十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00014403B  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 8  條;並自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特殊教育諮詢會(以
           下簡稱本會),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一、研擬修訂特殊教育法規。
           二、規劃特殊教育資源分配。
           三、培訓特殊教育師資及相關人員。
           四、建置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
           五、提供特殊教育教學及輔導。
           六、提供特殊教育服務措施。
           七、提供社會福利、勞工及衛生等有關特殊教育轉銜服務。
           八、其他有關促進特殊教育研究發展之相關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遴聘學
           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全國性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兼任之。
           本會委員名額,其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
           過半數,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同進退
           。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本部解聘;其缺額,由本
           部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遴選適當委員補足其任期。

第 4 條    本會為因應特殊教育相關事項諮詢之需要,得設立身心障礙組及資賦優異
           組。

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部長指派特殊教育業務單位主管兼任;所需
           工作人員,由本部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第 6 條    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時由召集人擔
           任主席,召集人無法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
           本會開會時,其委員由學者專家出任者,應親自出席;代表機關團體出任
           者,得派員代表出席。
           本會開會時,本部相關單位應派員出席;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
           列席。

第 7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第 8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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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八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00012029C  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
設施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對鑑定、安置及輔導有爭議時,得
           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第 3 條    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於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或其
           他學習權益受損時,得向學校提起申訴。

第 4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設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
           會(以下簡稱特教學生申評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機關首長遴
           聘特殊教育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
           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法律及心理學者專家
           擔任。
           前項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
           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 5 條    各級學校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除特殊教育學校準用前條規定辦
           理外,應由學校原設立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中,增聘特殊教育學者專家
           、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擔任委員。

第 6 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事宜,應依學生個別或家
           庭需求提供相關輔具及支持服務,並得指派專人協助。

第 7 條    有關申訴案件之受理、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之出席、職務解除及補聘、會
           議出席及決議、迴避事項、會議舉行之方式、評議之作成與保密、評議決
           定前之學生權益保障、評議決定書送達及評議決定後應遵循事項等相關規
           定,準用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第六條
           至第十四條規定。

第 8 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完成評議後,應將評議決定書送達申訴人,各級
           學校並應同時將評議決定書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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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八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00010689C  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其範圍如下:
           一、國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二、教育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
           三、國立大學附設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

第 3 條    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服
               務。
           三、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四、審議分散式資源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
               方案、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五、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習輔具、
               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
           六、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評量調整,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
           七、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八、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九、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
           十、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
           十一、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
           委員,由校長就處室(科)主任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
           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遴聘
           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依前二
           項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派具特殊教育專長之主管兼任。

第 5 條    本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擔任主
           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指導。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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