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七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00012449C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之範圍如下:
           一、國立大專校院。
           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三、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國立附屬(設)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申請提供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
           以下簡稱支持網絡)之諮詢、輔導及服務,另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
           定自治法規辦理。


第 3 條    本部建立之支持網絡,包括下列各單位:
           一、本部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諮詢會)。
           二、本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三、本部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資源中心)。
           四、本部身心障礙學生輔具中心(以下簡稱輔具中心)。
           五、本部特殊教育通報網(以下簡稱通報網)。
           六、本部特殊教育網路中心(以下簡稱網路中心)。
           七、大學校院特殊教育中心(以下簡稱大學特教中心)。
           前項支持網絡,涉及中央社政、衛生、勞工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
           者,本部應協調各該機關協助辦理。


第 4 條    支持網絡各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諮詢會:提供支持網絡發展之諮詢及成效評估。
           二、鑑輔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
           三、資源中心:
           (一)整合支持網絡相關資源,並規劃及分配提供特殊教育學生所需服務
                 。
           (二)協助各校學生轉介鑑定、通報與建立人力及社區資源庫。
           (三)提供教學資源與輔助器材、特殊教育教師巡迴服務、專業人員服務
                 、支持服務、諮詢及輔導。
           (四)彙集支持網絡運作成效之檢核及建議。
           四、輔具中心:辦理學生輔具需求申請、評估、借用、操作訓練、諮詢及
               維修。
           五、通報網:建置特殊教育學生通報、轉銜及大專校院申請支持網絡各單
               位之作業平台,並提供教育訓練及網路操作諮詢。
           六、網路中心:建置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本部主管之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申請支持網絡各單位之作業平台,並提供特殊教育
               學生就學安置、轉銜通報等諮詢服務。
           七、大學特教中心:協助有關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教學、諮詢及輔導工
               作。

第 5 條    學校得依據特殊教育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或特殊教育方案所需,向支持網
           絡各單位申請提供特殊教育教師巡迴輔導、專業人員服務、學習輔具、諮
           詢及其他相關支持服務;支持網絡各單位應於學校申請後二星期內,評估
           個案需求,並提供必要之諮詢、輔導及服務。
           通報網或網路中心所建置支持網絡各單位之作業平台,得提供學校向支持
           網絡各單位申請前項必要之諮詢、輔導及服務,並公告支持網絡各單位最
           新訊息及動態。

第 6 條    支持網絡各單位應依其任務定期召開會議,研訂、執行及檢討各工作計畫
           ,並編列相關經費。
           本部每年至少應召開一次支持網絡聯繫會議,強化支持網絡各單位之聯繫
           及合作,並規劃、檢討特殊教育實施現況及未來發展;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


第 7 條    本部應定期檢核支持網絡各單位之運作績效,作為訂定特殊教育政策及編
           列年度預算與經費(資源)分配依據,並彙整學校對支持網絡提供之服務
           品質建議,檢討改進服務措施。


第 8 條    支持網絡各單位及學校辦理相關業務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及其他相
           關規定,保護個人資料,並加強資訊安全維護。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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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一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00015400C  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學生,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學生:
           一、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鑑定為身心障礙。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第 3 條    身心障礙學生參加高級中等學校申請入學、甄選入學或登記分發入學者,
           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所辦入學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身心障礙學生參加專科學校五年制免試入學外之各類方式入學者,其國民
           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所辦入學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或依各區招生委
           員會決議之其他優待方式辦理。
           達前二項錄取標準者於學校原核定之各招生方式所定名額分別外加百分之
           二。但成績總分同分者,增額錄取。
           參加高級中等學校甄選入學者,其第二階段非學科測驗分數,亦以加總分
           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第 4 條    身心障礙學生參加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免試入學,其優待方式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民中學薦送入學: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各國民中學薦送學生之
               原則,應涵蓋由國民中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評估學生特殊才能與優
               勢能力,綜合研判,推薦適性就讀學校,並由各國民中學酌予考量優
               待。
           二、學生申請入學:各區招生委員會決議之優待方式。
           身心障礙學生依前項優待達錄取標準者,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
           理,不占各級主管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第 5 條    身心障礙學生年齡在二十一歲以下者,得自願就讀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
           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輔會鑑
           定後,由主管機關依社區化就近入學原則適性安置。
           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之年齡不受前項年齡規定之限制。


第 6 條    除依第三條至前條之升學方式外,該管主管機關得依身心障礙學生實際需
           要,自行訂定升學高級中等學校之規定。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為完成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教育之身心障礙學
           生,每學年辦理一次升學專科以上學校甄試。必要時,得委託學校或有關
           機關(構)辦理。
           學校依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性,辦理單獨招收身心障礙學生考試者,中央主
           管機關應予以獎助。

第 8 條    身心障礙學生參加升學甄試,應由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原就讀
           學校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程序,由該管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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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資優班教師設計課程的參考


資訊科技適合結合數學、科學、藝術與人文、獨立研究的學科教學,期望在資訊科技策略的輔助下提昇學生問題解決的能力,
激發創造力,涵養多元的文化觀,培養欣賞藝術及使用資訊科技的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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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北縣高中職聯合甄選】

(C)下列何者不是「介入-反應效果模式」RTI(Responsiveness-to-Intervention)的優點?
(A)提供轉介前服務與早期介入機會 (B)提供預防機制,避免「等待失敗」 (C)有效降低普通班教師與特教教師工作負荷 (D)對於年紀較大高危險群學生提供教育介入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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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本教育方案則是以校為本,這兩年教育部推動校本資優方案,容許每個學校可以就其校內資優學生提供資優教育服務。

區域教育方案與校本教育方案不同之處,在於區域教育方案通常是由教育局主導並有經費補助,因為是各校合辦,所以可補助經費讓一個學校可以照顧其它學校學生。

校本教育方案比較沒有經費補助,因為是各校自行辦理,所以,校本資優方案要用那種方式照顧孩子是很有彈性;一般來講要用個別輔導也可以,要用讀書會方式也可以。

校本教育方案是教育部鼓勵普通班也可照顧資優孩子,因此推動區分性教學,也就是一個班級裡面,如果學生能力差異性很大,老師要設計多層次教材或多層次作業,或者是提多層次問題,能力高的孩子可以拋給他較高層次問題、難度高一點的作業;或是每堂課留15分鐘做分組學習活動,分組學習活動的學習單是不同的,孩子可以依他能力進行不同活動,不致大家都做統一東西,造成對一些孩子太難或對一些孩子造成太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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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教育方案是幾個學校合作,一個學校舉辦資優課外充實課程,其它各校也可以來參加,

例如:建國高中為國中學生辦一個競賽,可能是全台灣學生都可以來參加,這種稱為區域教育方案,鼓勵各校合作,透過各學校辦理不同資優類別活動,讓劃分而使學生可以有更多選擇。

也可能是區域內的學生,其學校內沒有資優教育資源及人力,他們可以參加區域內有資優資源學校辦的方案,希望透過這些方式讓資優教育的資源更普及。

在這理念之下,資優教育開始普及化,每個學校都可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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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性向資優的輔導方式

        現行的資優教育,從小學到高中,開始重視學生「獨立研究能力」的培養,意即在學生所感興趣的科目中,自行搜尋相關資料、設計研究方法、解決問題等。興趣發展為主的方式結合領域知識和科技統整的訓練,並要求成果發表,可以協助學生奠定未來從事學術研究的基礎,也藉由獨立研究的課程訓練,突顯資優班和普通班教育方式的差異。在高中資優班中,開設一些課程如:研究方法、名著選讀、生涯諮商輔導,使學生在專長領域發展外,了解自己、選擇適合自己的志業、生涯,而不只是選擇高薪、高報酬的工作。郭主任也笑稱,目前對於資優學生未來的發展,國內研究較英國的追蹤研究結果好,藝術資優的學生多朝表演、教學上繼續發展;數理資優方面,多選擇如醫學、理工相關科系,因此,郭主任認為,高中設立資優班,可幫助學生提早選擇其專才科系,以朝向未來於大學、工作領域上的發展。

 

()資優學生的情意適應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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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傳統式教學的缺失作一些必要的調整,讓不同程度的學生都能同時在課堂上學到適合他們能力的學習內容。 

讓所有學生有連擁續不斷的學習過程,學生不需要學習他們已經知道的、瞭解的或可以做到的。 

為不同程度的學生調整教學環境與教學實況,以開創因應不同學習需求的適應性學習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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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智能

 國內資賦優異教育開始受到重視,係因民國51年第四次全國教育會議。

 北市福星國小和陽明國小率先於民國52年開辦「優秀兒童教育實驗班」,提供資優兒童接受特殊教育的機會。

 民國62年,教育部正式訂定「國民小學資賦優異兒童教育研究實驗計畫」,資賦優異教育大規模地展開。北市有中山、西門、市立師專附小、日新及三興等校;高雄市有十全、大同及博愛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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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風格的意義 

學習風格是個體致力於學習任務時,經由其行為和人格之交互作用而表現出來之穩定特徵(Garger & Guild, 1984)。

林生傳(1985)認為學習風格是個人所喜愛的學習方式,其影響個體如何接受刺激、記憶、思考和解決問題。學習風格並非能力,其本身並無優劣 之分,它是學習者特有的學習偏好或傾向,受遺傳和個體與環境交互作用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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